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維新

Case No.DCCC 18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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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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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2年4月3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Bobby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律師Ms Chan Suk Han , Mary,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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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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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當日凌晨,警方帶同搜查令,到該尖沙咀的一私人會所,進行搜查。在一房間內,警員在被告人的身上,發現一些思疑毒品與及一些思疑用作販運毒品的紙張。思疑毒品最後被確定為氯胺酮,即11.17克粉末,內藏6.44克氯胺酮,與及固體物品1.85克,內藏1.32克可卡因。

案例

2.根據許守城案例(CAAR 7/2006),販運氯胺酮1至10克者,判監起點應為2年至4年。而根據劉德明案例([1990] 2 HKLR 370),販運0至10克可卡因者,判監起點為2至5年。

求情

3.被告人共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兩項控罪均為販運毒品。當時,他在高等法院,已被判處多年的監禁。被告人在2008年10月出獄。

4.被告人現年29歲,單身,居住在深圳。被告人的媽媽已離世。

混合毒品的處理方法

5.法庭在「個別」方法及「混合」方法之中取捨,最後決定採用「個別」方法,原因是雖然在本案之中,可卡因的毒性較強,但其中的份量與毒性較輕的另一毒品氯胺酮之數量比較少,並且少得多。如果利用「混合」式方法來處理的話,判刑可能未能反映其實際罪疚。

考慮

6.就販運6.44克氯胺酮,法庭採用3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而可卡因1.32克,法庭採用2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給予被告人三分一折扣之後,判監月數則變為分別是24個月及16個月,加起來便是40個月。但當中,當然需要有合理適量的刪減。

判決

7.最後,就整控罪,法庭採用45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三分一折扣給予被告人之後,則變為30個月。今天,本席判處被告人30個月監禁。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