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健信之事宜

Case No.HCAL 2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2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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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羅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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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2年5月8日
判決書日期: 2012年5月11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在2012年3月2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他在表格86要求的濟助,包括終生國際性的人身保護令、三十三億元的損害賠償及三億元的中期濟助。

2.本申請其後獲排期在2012年5月8日進行聆訊。申請人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間,多次致函司法機構。其中2012年3 月19 日及4月20日的函件要求:

(a)  法院放寬《實務指示5.4》的規定;

(b)  在聆訊時播放多張視像錄影光片;

(c)  法院提供本申請的聆訊錄音和記錄。

3.申請人在為支持本申請而存檔的誓章中指:

(1)  警察投訴課在與申請人會談時,未給予他足夠的提問;

(2)  處理他的檔案的警員處事疏忽;

(3)  處理他的檔案的警員違反承諾,不以英文撰寫申請人的口供。

4.申請人亦在該誓章呈交了多份證物,包括幾份內容相當詳盡的警察口供記錄。該些口供記錄列載了申請人聲稱,其中申請人指在2009 年期間,在旺角區發生的數宗從高處投擲腐蝕性液體的案件,可能是一群曾滋擾申請人及其家人的同性戀者(申請人在聆訊時稱之為 “大集團”)干犯的。

5.本席在審閱過與本申請有關(包括前第1、2及3段所述)的資料後判定,並無足具應批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事項或論據。故此,本席拒絕本申請。

6.本席亦認定並無合理理據,在本申請的聆訊時播放前第 2(b) 所述的多張視像錄影光片。

7.最後,本席在本申請聆訊時聽取過申請人要求提供聆訊記錄及錄音的論據,本席判定申請人的要求並無足夠理由支持。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