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健信之事宜
Case No.HCAL 2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HCAL 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2年第2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申請人在2012年3月2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他在表格86要求的濟助,包括終生國際性的人身保護令、三十三億元的損害賠償及三億元的中期濟助。 2.本申請其後獲排期在2012年5月8日進行聆訊。申請人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間,多次致函司法機構。其中2012年3 月19 日及4月20日的函件要求:
3.申請人在為支持本申請而存檔的誓章中指:
4.申請人亦在該誓章呈交了多份證物,包括幾份內容相當詳盡的警察口供記錄。該些口供記錄列載了申請人聲稱,其中申請人指在2009 年期間,在旺角區發生的數宗從高處投擲腐蝕性液體的案件,可能是一群曾滋擾申請人及其家人的同性戀者(申請人在聆訊時稱之為 “大集團”)干犯的。 5.本席在審閱過與本申請有關(包括前第1、2及3段所述)的資料後判定,並無足具應批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事項或論據。故此,本席拒絕本申請。 6.本席亦認定並無合理理據,在本申請的聆訊時播放前第 2(b) 所述的多張視像錄影光片。 7.最後,本席在本申請聆訊時聽取過申請人要求提供聆訊記錄及錄音的論據,本席判定申請人的要求並無足夠理由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