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貽寧

Case No.HCCC 33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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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貽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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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2年4月25日下午12時0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盧慶祥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松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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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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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貽寧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

罪行詳情係指,被告人喺2011年4月1日,喺秀茂坪邨秀安樓206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係內含12.8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3.50克晶狀固體同埋粉末,內含0.52克可卡因嘅0.54克固體,同埋內含1.14克氯胺酮嘅1.70克粉末。

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控罪,喺承認案情之後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承認嘅案情顯示,有一隊嘅警員進入被告人喺秀茂坪居所,喺單位入面係搵到涉案嘅危險藥物、一批可以包裝危險藥物嘅工具同埋一批吸食危險藥物嘅工具器皿 - 其中係包括五個「冰壺」。被告人喺警誡之下,承認有關危險藥物係畀佢本人自用,與喺單位裡面搵到嘅另外兩個人無關。被告人亦都承認佢係將食剩嘅危險藥物畀朋友食用。

其後,警員以錄影嘅形式接見被告人。被告人重申,涉案危險藥物同單位裡面其他兩個人冇關,危險藥物主要係供佢本人自用,有剩佢就讓畀到訪嘅朋友,但係係唔涉及金錢嘅買賣。被告人係冇工作嘅,靠綜援係維生。

被告嘅背景同埋求情陳詞:被告而家係39歲,喺內地出生,1979年嘅時候就嚟到香港同爸爸團聚,基本上係喺香港長大同埋受教育,讀到中三之後就輟學,曾經任職過廚師、運輸工人、製模師傅同埋裝修工人等等。被告人唔係初犯,喺1995年已經係因為意圖入屋爆竊而入咗罪。其後,喺1997年至到2009年之間,先後有七次係同毒品有關嘅罪行,其中就係六次管有危險藥物,一次係經營毒窟,另外有一項係阻撓警務人員嘅前科。被告人喺1997年結婚,其後喺2005年就同太太離咗婚,與前妻係有一個仔、兩個女,而家分別係14、12同埋8歲,仔係同外公、外婆住,而兩名女兒其後係獲社署安排喺兒童之家居住嘅。

被告人代表大律師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已經非常之詳盡交代咗被告人嘅背景,本席係唔打算重複㗎喇。基本上,梅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本性不壞,雖然多次犯案,但係母親同埋姐姐仍然對佢不離不棄,令到被告人感動同埋難過,被告希望係能夠真正戒到呢個毒癮,重新做人,唔去辜負母親同埋姐姐嘅期望。

梅大律師亦都引述有關嘅量刑指引,希望本席考慮到被告人販運嘅危險藥物有部分係畀被告人自己食用,同埋佢係同朋友以社交方式去分享危險藥物,採納一個較低嘅量刑起點。

梅大律師亦都呈上咗被告姐姐同埋負責被告其中一名女兒嘅社工撰寫畀本席嘅信件畀本席參考,被告姐姐林麗金(譯音)女士將被告嘅背景好詳細咁樣道出,佢透露被告自小嘅時候因為父母要工作,就冇得到家庭溫暖,反而係受到父親虐打,其後因為其他家庭成員對佢嘅態度唔好,令到佢係喺外面流連,唔返屋企。林女士認為佢本人冇盡到責任,令到被告人重回正途。不過,林女士亦都指出,最大嘅責任喺被告人嘅身上,佢希望被告人珍惜佢同埋母親畀被告人你呢一次最後嘅機會,重新做人。

另外,社工陳紅秀(譯音)女士亦都指出,被告同個女之間嘅關係係密切同埋良好,佢有探望女兒,亦都關心女兒嘅成長。陳女士亦都要求本席畀被告人一個自身改過嘅機會。

就判刑方面喇,被告人承認販運嘅危險藥物「冰」毒嗰方面係12.81克,咁即係話喺有關判刑指引程國雄(譯音)案例係屬於10至70克嘅範疇,經審訊之後,量刑起點係7至10年嘅。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嘅基礎係佢將部分嘅危險藥物與他人分享,喺本案冇證據顯示被告人收取金錢,供應危險藥物畀他人。除咗「冰」毒之外,被告人亦都承認販運係0.52克嘅可卡因同埋1.14克嘅氯胺酮,咁本席係會以一個混合式嘅方法嚟處理,即係話以較嚴重嘅「冰」毒作為基礎,然後再因應可卡因同埋氯胺酮嘅份量係將個量刑起點向上調。

被告人係喺呢件案件並冇選擇作證、喺宣誓之下向本席道出其實涉案嘅12.81克「冰」毒有幾多係供佢本人自用?有幾多係供朋友食用?亦都冇顯示到就氯胺酮同埋可卡因係點樣同其他朋友有分享。不過,喺呢件案件單位入面,警員搵到係五個「冰壺」咁多嘅,咁即係話起碼就「冰」毒嚟講,被告人供應畀朋友食用都唔係偶而為之嘅情況㗎喇。本席考慮到,如果根據程國雄個判刑指引,即使係販運低到--即係低過10克--至到10克嘅「冰」毒,起點都係喺3至7年之間嘅,咁以被告人係有六次管有危險藥物同埋一次經營毒窟呢個前科,即使被告人係販運10克以下嘅「冰」毒,咁喺個量刑起點,應該都係喺3至7年呢一個範疇係偏向較高嘅7年嗰個方向㗎喇。

咁本席考慮咗呢件案件所有嘅情況,就決定用7年作為量刑起點,呢個7年已經係包括咗係販運可卡因同埋氯胺酮在內㗎喇。被告人雖然唔係喺第一時間(最初嘅時間)已經認罪,但係仍可以講係及時認罪,所以本席係會畀被告一般嘅三分一刑期扣減。

本席明白到被告人係有悔意,亦都得到母親同埋姐姐不離不棄嘅支持,但係正如被告姐姐所講,最大嘅責任係喺被告人你本身嘅身上,如果你自己唔係真正立定決心去重新做人,其他嘅人根本係愛莫能助,本席都希望你係真心悔改,唔好辜負母親同埋姐姐對你嘅期望,能夠係喺出獄之後重投社會,做一個守法同埋負責嘅人。

咁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你係被判監禁四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