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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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9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9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裁定這項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本案涉及一名75歲死者,本席在此對死者家人予以慰問。 3.案情已經在較早之前宣判的裁決理由詳述,簡述如下。2011年6月22日早上,被告駕駛小巴,在油麻地由渡船街轉入西貢街之後,75歲的死者突然衝出馬路,小巴剎停,讓他橫過馬路,死者由右至左在小巴車頭橫過。當死者大約行到小巴左車頭角時,此時小巴開車,死者亦在這時間跌到。小巴即時停車,死者倒地,橫臥小巴左車輪前面。死者的死因是顱內出血,吻合嚴重跌傷,本席認定有可能但不能夠在刑事標準之下,確認是小巴開車撞到死者,或令死者受驚跌倒,因此裁定被告這項罪名不成立。 4.但本席肯定被告開車時,死者仍然在馬路上,十分接近小巴,當時剛下過雨,地下有積水。死者是一個七十多歲老人,被告見到死者橫過小巴車頭時,行動緩慢,即使死者如被告聲稱已超過了小巴,至小巴左車身旁,但小巴左車身與路邊空間也根本只有一點二米距離,在距離死者這麼近的情況之下開車,是會令死者受驚的,而且被告亦無法對一些突發情況,例如死者意外跌到,或突然改變行走方向作出應變,避免碰撞。在這基礎下,本席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被告背景及求情 5.被告現年50歲,已婚,並有兩子女,妻子是家庭主婦。他自從2005年開始任職小巴司機,他有兩次刑事紀錄與及兩次交通定罪紀錄。 6.求情時,代表被告的錢大律師說,這並不是一宗惡劣的不小心駕駛案件,並要求法庭考慮停牌命令會影響到被告生計。 判刑理由 7.本席認為這是一宗嚴重的不小心駕駛事件,本席未能夠在刑事案件的高標準下,確認被告開車撞到或令死者跌倒,但是被告明知死者是老人家,行動緩慢,而且當時路邊有積水,他卻在十分近距離之下開車,被告應該知道會令死者受驚,而且被告已經有多年駕駛小巴經驗,亦應知道很多老人家過馬路並不穩定,當時路邊有積水,更加有滑倒的可能,被告絕對不應該在死者未上行人路之前開車。本席認為他的駕駛態度雖不至危險駕駛,但已屬極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遠比一般的不小心駕駛行為惡劣。 8.被告有兩次交通罪行紀錄,一次不小心駕駛是在2006年,另一次更加是危險駕駛,在2007年被罰款10,000元及停牌12個月,他亦犯過兩次定額罰款處理的超速罪行。這些紀錄與及今次的事件,完全反映了被告是一個態度惡劣及不負責任的司機。 9.考慮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必須判處監禁,對被告發出清楚信息,法庭不會容忍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並且以此矯正被告的錯誤態度。 10.考慮了被告以往的紀錄,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案中並無其他求情因素,本席下令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並且取消他的駕駛資格12個月,期間不得駕駛或領取駕駛執照。被告並且要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因被告現在被判監禁,本席下令被告須在六個月之內完成此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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