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強
Case No.DCCC 1384/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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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8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8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簡稱「運毒」罪名。他由負責任的葉律師代表。他承認控罪,並且同意事實上在事發當日,在旺角一後巷之內,他被警員截停,被發現身上攜有毒品,即內含10.4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2.76克混合劑。被告承認他是替一朋友運送該批毒品,令自己可圖利400元報酬。 2.被告人共有十六個刑事定罪紀錄,但沒有「運毒」類同。 3.被告人現年29歲,已婚,未有孩子,與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公屋地址之上。他曾任職廚房、運輸等等,最近多年則任職腳底按摩師。被告人深感後悔,並且在這次事件裡,即第十二次上庭的時候,透過律師向法庭表達他今次的確認真地後悔,並且確保以後不會再犯事。 4.法庭考慮了劉德明的案例,其中列明「販運」海洛英10至50克者,判刑為5年至8年監禁。本案的海洛英純度為10.49克。考慮了辯方的所有求情說話之後,法庭只採納5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換句話講,即60個月監禁,認罪之後,三分一折扣給予被告之後,判監便為40個月。 5.辯方提到因為被告人需要接受長時期的監禁,故他便不能申請身居內陸的妻子來港團聚。就這明顯地在被告人犯案之前,他便應該心裡有數,畢竟他曾試過長時期的牢獄之苦。他應知道受長期監禁的話,他的自由以及家人將受很大影響。不能夠盡早申請來港團聚這一點,是被告人在知情底下選擇的犯罪結果,與人無尤,這點沒有可能會成為求情因素、減刑因素。 6.在云云辯方律師的盡力求情中,法庭看不到有任何基礎令法庭可進一步將被告人的刑期遞減。最後,法庭判被告人接受40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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