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曉新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27/2012。
Case No.HCCC 417/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1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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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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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
日期:  2012年3月15日下午2時49分
出席人士: 謝志浩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漢元先生,由Thomas Li & Yu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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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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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及淨含毒量0.86公斤嘅可卡因。

案情方面好簡單,警方喺屯門山景邨景華樓地下某處將被告截停,結果從佢身上搜到涉案嘅可卡因。警誡下,被告承認替人帶毒。

被告剛滿64歲,大陸出生,84年來港,之後做過龍虎舞獅,亦可能做過老師,案發時已經退休。此外,佢已婚,又離婚,冇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時律師話,被告自從兒子入獄後,已經恢復探望及接濟妻子,之前又從未犯事,所以希望輕判,但係呢啲都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事實上,被告喺辯護上,肆意誣捏警方,作出一個令人難以置信嘅故事,即係有人用一百萬市值嘅毒品,願意犧牲呢批毒品去誣捏一個佢咁嘅年紀、據稱又毫無瓜葛嘅一個人,顯示佢毫無悔意嘅。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本案嘅量刑基準應該係21年,被告唔認罪,冇有效嘅求情理由,就維持喺現有嘅水平。

我宣判被告需要為本案入獄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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