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販運71.06克海洛英鹽酸鹽。
去年10月3日凌晨約一時半,警員在海壇街184號外留意到一輛可疑的士,於是上前截查,當時被告人與男朋友在車上,警員搜查被告人的手袋,發現六包涉案的海洛英,同時在被告人的手袋撿獲現金五萬九千餘元。被告人在警誡後,承認毒品是自己食用的,不過她現在承認當日是替「光頭佬」運毒品,當時依「光頭佬」指示,先到朗豪坊,再往石硤尾街、汝州街附近取得毒品,然後依指示到海壇街交收時被捕。
被告人現年35歲,現與丈夫分居,沒有兒女。她受教育至中四,犯案時無業,她曾任收銀、售貨員和文員。被告人有十五次刑事紀錄,大部分是藏毒,曾四次接受戒毒所療程。她於2008年因販毒被判監三年零八個月。2010年11月出獲後,由男友供養。2011年8月再吸毒,每天需500元。後來,男友失業,她因生活拮据而受人指使犯案,每次可得報酬1,500元。還押期間,她得到牧愛會人員輔導,現在深感後悔。母親也因此案而需入精神科醫院治療,她希望法庭輕判,讓母女早日團聚。被告人現在知錯,固然可喜,但以往已有足夠機會,她從沒有珍惜,今次本席不會貿然輕判。
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以本案毒品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八年零七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十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