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 對 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912/200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February 2012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陳忠基.
Child welfare – Relocation application – Custody – Visitation – District Court – Wife (Ke) applied to take son to Fujian; Husband (Xie) applied to change custody. Court applied principles from Court of Appeal regarding relocation: child's welfare paramount, genuine reason vs severing relationship. Wife's application genuine (economic hardship, new family). Husband's opposition concerned welfare but also financial dispute. Son (6) lived with mother for 4 of last 6 years. Mother primary caregiver. Court granted wife's application, dismissed husband's. Visitation: monthly HK visits, half holidays. SWD report by 31 July 2012, review 15 August 2012. No costs.
Legal issues: Wife's Relocation Application · Husband's Custody Change Application · Principles for Relocation
Outcome: Wife's application to take son to Fujian granted; Husband's application to change custody dismiss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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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9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9年第891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忠基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2012年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2月23日 判案書 1.本席面前有兩項申請。第一是呈請人(下稱“妻子”)的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帶現年6歲的兒子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居住;第二則是答辯人(下稱“丈夫”)的申請,要求更改兒子的管養權,尤其是若妻子決定自己離開香港,他更認為兒子的管養權應該歸他所有。 2.本席先簡述雙方的背景。丈夫現年約37歲,妻子則33歲。兩人均在國內福建省出生和成長,而本席相信他們都是來自同一區甚至同一村落,且雙方的家人都是相識的。丈夫在九十年代中期移居香港,其後經親戚介紹而認識妻子,並於1997年5月和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雙方繼續有工作,妻子後來憑雙程證來香港工作,一般是在餐廳裡做侍應,而丈夫則一直在餐廳裡當廚師。2002年,妻子獲准移居香港。 3.2004年,雙方決定購買一個位於粉嶺的居者有其屋計劃的物業,該物業由二人聯名擁有。其後他們入住該前婚姻居所。2006年1月,妻子誕下一名兒子,即本案爭議涉及的兒子。妻子隨即辭掉工作,成爲全職母親及家庭主婦,但她有時也會到她已移居香港的姐姐處,協助她打理花店生意。由那時開始,兩人的婚姻就出現問題,主要都是關於經濟方面的爭拗。終於,到了2007年7月,妻子帶著兒子離開了前婚姻居所,返回福建居住,之後亦拒絕再返回香港定居。2007年12月,妻子獲得法律援助,以丈夫有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正式申請與丈夫離婚。 4.不幸地,她的申請演變成雙方接著四年來不斷在法庭上進行的各種爭拗,而官司也一直糾纏至今。當初,丈夫聘請了律師來替他就離婚提出抗辯,同時也爭取兒子的管養權。經過數年來多次出庭聆訊以及多項社會福利署報告後,雙方終於在2010年4月27日於庭上達成協議,解決所有的爭議,條款如下:首先,妻子得到兒子的管養權,而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包括每月兩次的留宿探視,以及在兒子所有長假期的一半時間有探視權,而妻子須最遲在2011年7月帶兒子返回香港居住。其次,丈夫須每月支付2,500元予妻子作為兒子的生活費。此外,妻子須將她在該前婚姻居所的業權轉予丈夫,而丈夫則須支付予妻子一整筆的款項180,000元,但可分期支付,即2010年6月15日或之前付15,000元、2010年8月1日付15,000元、2011年1月1日付10,000元、2011年4月1日付10,000元、2011年7月日付30,000元,餘下的100,000元則須在兒子獲安排入學之後繳付。 5.本席需在此指出,該筆款項須如此分期支付,除了是因為丈夫需要時間去籌集款項之外,另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妻子說她經濟上沒有能力與兒子一起在香港居住,因此她需要丈夫支付該筆一整筆的款項,讓她可以和兒子在香港生活,包括尋找居住的地方。她又清楚表明,她需要丈夫先支付開首幾筆錢給她,她才有能力帶兒子來香港定居。大家最終的決定是,在兒子來港的幾個月裡,丈夫須將餘數全部付清,換言之,最後一期須在兒子獲安排入學之後支付,即2011年9月前。 6.上述安排是雙方當時同意的,其時妻子沒有律師代表,而丈夫則有律師代表,相信他的律師一定有向他提供法律意見。該和解協議由法庭於三天後(即2010年4月30日)批准為法庭的命令。其後法庭也將暫准離婚令轉判為絕對離婚令。丈夫根據該命令,把最初數期的款項總共40,000元支付予妻子,故妻子能提早於2011年2月帶兒子來香港定居。可是,到了該年的暑假,當妻子安排兒子在9月份入讀學校之後,丈夫才發覺自己無法支付餘下的140,000元款項給妻子。他解釋說,該物業是在居屋計劃下購買的,他本來打算把物業交予銀行加按,但卻獲告知銀行需要他先行補付地價予房屋署,才會提供加按。由於他沒有能力補付地價,因此便無法籌到140,000元。本席相信他的解釋是真誠的,但這種情況據稱卻令妻子陷入很大的經濟困難,因為她說她除了因而要繼續寄居在她姐姐狹小的公屋單位,另外因為丈夫只能每月支付2,500元作為兒子的生活費,而未能支付餘下的140,000元給她,令她需向姐姐及家人借錢過活,以致她經濟上陷入極大的困難,根本無法在外面找地方租住。 7.另一方面,丈夫約於2011年年中左右,向法庭提出更改兒子管養權的申請。其主要理據是他發現妻子其實與另一男子發生關係,並已為他誕下一名私生子,因而擔心妻子不會有時間照顧與他所生的兒子。此外他又指稱妻子曾多次阻攔他探視兒子。同年九月,妻子也向法庭提出現時在本席面前的申請,要求帶兒子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居住;同時她又想向法庭申請一項命令,強制丈夫支付餘下的140,000元的款項。 8.法庭把雙方的申請押後,以領取一個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於2011年10月20日提交法庭,而撰寫該報告的是一位社署的社工張姑娘。張姑娘在報告中確認,妻子的確是與一名姓沈的男士有關係,而丈夫相信該男士是妻子的表兄弟。該沈先生在國內福建省某投標公司工作,月薪約人民幣4,000元。妻子事實上於2010年1月29日已為他誕下一名兒子,兒子現時大概兩歲。該報告又確認,妻子目前與兩名兒子一起住在姐姐在香港的400呎公屋單位中,與姐姐一家四口同住,所以妻子覺得她的居住地方相當狹小和不方便。她又指出,由於丈夫給兒子的生活費不足以讓她過活,因此她需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現正每月領取約3,000多元。另一方面,報告又指出丈夫已經辭去廚師的工作,並自2011年4月起在深圳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當業務經理,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月薪為人民幣16,000元。此外,丈夫亦不時替客戶看風水來賺取額外的收入。他大部分時間仍居住在前婚姻居所中,而他每月仍需就該前婚姻居所按掲供款4,300元。 9.對於妻子欲申請帶同兒子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居住,張姑娘在報告中第19段是這樣說的:“柯女士表示她申請帶同兒子離開香港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她指出兒子並不適應現時的生活,時常告訴她喜歡福建的老師及同學,希望返回福建生活。同時兒子不喜歡乘車,常常感到不適,並因此說不願意回學校上課;其次,柯女士稱在港的生活環境及條件均不理想,現在他們一家三口寄居於姐姐家中並不方便,由於地方狹小,令小孩子沒有足夠的活動空間,相反他們在福建租住的地方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呎,讓兒子可以四處走動,而且她表示香港的生活指數太高,謝先生給予的贍養費以及她家人對她的經濟支援根本不足以應付日常生活的基本開支,他們因此需申領綜援金,柯女士表示她不希望長期倚賴綜援金生活,讓兒子養成不勞而獲的陋習。另外一方面,柯女士表示她與男朋友感情穩定及要好,他們亦有結婚的打算,她指出兒子跟她男朋友及弟弟感情要好,她希望一家能在福建安穩地生活。此外,由於她的父母亦居於福建,她相信她在照顧孩子上能得到較多的支援。柯女士稱假如法庭批准她帶兒子返回福建的話,她仍會住在福建省的租住單位,並會讓兒子繼續在漳浦縣實驗(譯音)幼兒園就讀,她已取得學校的證明信,兒子可隨時返回該學就讀。至於經濟方面,她的父母及姐姐仍舊會每月給予她2,800至3,000元人民幣作為她跟兒子的生活費,再加上她男朋友每月約4,000元的收入,她相信生活並不成問題。最後,柯女士表示謝先生可按法庭先前的頒令,每月進行兩次留宿探視,並於長假期享有一半時間的探視,同時她亦建議在其中一半的探視親自帶兒子到香港,方便謝先生跟兒子見面,但亦希望謝先生能負擔有關的交通開支”。 10.另一方面,張姑娘也列出了丈夫反對妻子帶同兒子離開香港的理由,即報告内第23至25段:“謝先生對於柯女士申請帶同兒子離開香港到福建生活表示堅決反對,他指出他們在2010年4月30日的法庭審訊中就管養權安排達成共識是基於大家以兒子的福祉為大前提,讓他在港生活及就讀。他相信兒子在港生活,在醫療及教育方面均能得到最大的保障,他認為柯女士提出返回內地生活純粹是因為她在福建已經有自己的家庭,而不是為了兒子的未來著想。此外,他相信要兒子短期內頻繁地轉生活及學習環境,對他成長是不利的。謝先生亦表示過往柯女士在探視的安排上諸多留難,令他難以跟兒子見面,甚至他想跟兒子通電話,也發現柯女士會在旁邊影響兒子,他相信假如兒子跟柯女士返回福建生活的話,他日後更難跟兒子見面,謝先生表示他絕對願意承擔照顧兒子的責任,假如柯女士堅持回福建生活,他希望兒子可以留下,他會安排兒子入讀全日制的幼稚園,並於下班後接他回家,親自照顧他。此外,他的親人和姐姐謝筱芳(譯音)女士亦可提供協助,同時他亦會讓柯女士定期探視”。 11.張姑娘又提及兒子表示很希望跟媽媽返回國內居住,即第26段:“兒子向調查員表示他希望返回福建生活,因為當地的老師及同學都很好。調查員詢問他是否喜歡在香港的學校生活時,他同樣表示喜歡,只是不喜歡乘搭校車”。本席並不否定他曾對社工提及對香港或福建生活的喜愛,可是,基於他年僅6歲,本席並不認為法庭應該對他的個人看法給予太大比重。法庭認為更重要的,反而是兒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張姑娘在報告中第27及28段有以下的看法:“調查員於9月19號進行家訪時見到兒子跟柯女士的關係很親密,他常常依偎在柯女士身旁跟柯女士有很多眼神的接觸,他們的交談也很自然。此外,他亦很服從柯女士的指示,例如柯女士要求他以正確姿勢坐於椅子上,他便立即更正坐姿。另一方面,兒子跟弟弟及兩個表弟感情均要好,他們很開心地一起玩耍。此外,兒子告訴調查員柯女士的男朋友很愛錫他,會帶他及弟弟到公園看魚。在調查員的安排下,兒子跟謝先生於10月3日於調查員的辦公室見面。起初,兒子並不願意單獨跟謝先生進入遊戲室,需要柯女士陪同,他才願意進入,經過約十分鐘熱身後,兒子同意、柯女士亦離去,而他自己繼續留在遊戲室跟謝先生玩耍。在整個過程中,謝先生很有耐性地透過不同的玩具跟兒子玩耍,兒子亦玩得很開心,時常微笑。此外,謝先生在過程中亦會跟兒子閒談,關心他的學校生活,仍然會作出簡單的回應。最後,謝先生要求給二人合照,兒子亦很開心地走去謝先生身旁與他合照”。 12.本席相信,張姑娘觀察到兒子與父母間的關係是正常和真實的。兒子有點抗拒父親,這並不令人意外,畢竟他在1歲之後已經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居住,因此與父親的接觸較少,關係自然比較疏離。事實上,該報告第5段記述了柯女士曾向張姑娘表示:“謝先生並不常到福建探望兒子,在他們居於福建期間,謝先生只分別於2010年6月及11月探訪兒子兩次,其餘時間也沒有打電話給他們。謝先生對此有不同說法,他承認自己很忙碌,不能每月兩次到福建探望兒子,然而除了上述兩次探視以外,他曾數次致電柯女士,要求安排探視,但對方無理拒絕,另一方面,他沒有致電給兒子,因為害怕兒子會遭柯女士責罵,影響他身心成長”。 13.事實上,雙方就探視方面不斷的爭拗,正是他們在過去數年須頻頻上法庭的其中一個主因。二人均指控對方不合作和有心為難,譬如丈夫指妻子經常阻攔他進行探視,而妻子則反指丈夫常常忙於工作,不抽時間去探望兒子等等。無論如何,張姑娘在該報告第29段開始作出結論:“柯女士清楚表達了她在香港生活的難處以及渴望跟現時的同居男友及兩名年幼兒子在福建過一些安穩生活的意願。調查員理解她的想法,亦認同她一直提供了適當的照顧給兒子,母子之間的關係十分親厚。另外一方面,謝先生過往一直努力爭取兒子的管養及探視權,主要是希望兒子能夠在香港成長、接受本地的教育,因為他相信香港的教育、醫療等制度均較完善,兒子能夠得到最大的保障,再加上他過往並不能夠順利進行探視,他相信假如兒子返回內地生活的話,他更難跟他見面。調查員認為柯女士及謝先生均很愛錫兒子,他們都希望提供最好的照顧予兒子,讓他健康快樂地成長。雖然他們對兒子的照顧計劃持完全不同的意見,但調查員相信他們都是將兒子的福祉放在首要考慮。調查員相信父母能夠親自照顧對一個年幼的孩子是相當重要的,兒子年紀幼小,而柯女士過去一直是兒子主要的照顧者,她熟悉他的性情、喜愛及需要,也和他建立了親密的關係,再加上兒子跟柯女士的男朋友及同母異父的(弟弟)關係亦良好,調查員相信柯女士能繼續提供良好的照顧及愉快的家庭生活予兒子,對於柯女士要求帶同兒子返回福建生活,調查員認為只要柯女士能在探視上加強和謝先生的合作,她的計劃是可行的。雖然謝先生同樣表示可以親自照顧兒子,亦提出可行的照顧計劃,但調查員認為柯女士能夠提供持續的照顧予兒子,兒子與她的關係亦較親近,故此調查員相信兒子在現階段跟母親生活是一個較佳的安排。另一方面,就探視的安排,柯女士表示她願意協助每月一次帶兒子到港跟謝先生見面,只要謝先生願意負擔有關的交通開支。基於上述考慮,調查員贊同柯女士帶兒子離開香港到福建生活,至於探視的安排則維持法庭於2010年4月30日宣布的命令,而柯女士需要負責每月一次帶兒子到港跟謝先生見面”。 14.該社工的建議是贊同妻子可以帶同兒子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居住。然而,丈夫並不接受該建議,因此丈夫在2011年12月6日提交了一份誓章,列出他反對的理由:“呈請人隱瞞事實的舉止:一,在2007年6月2號,呈請人的日記中,呈請人親自記述了呈請人和本人結婚是為了來香港後來生了兒子的動機;二,自2007年6月份開始,呈請人與內地男子發生婚外情,當時本人為了剛出世18個月的兒子能有一個完整家庭,盡力挽回婚姻,希望社署的家事調解員介入,能給呈請人一個改過的機會,想不到呈請人處心積慮地不顧年幼的兒子,我堅決反對帶兒子返回內地的情況下借口騙取兒子的回港證及回鄉證,趁我上班時間帶兒子返回內地與姦夫姘居,並於2007年11月至12月期間用欺瞞的行為隱瞞事實真相,騙取法律援助。於2007年12月21日違背良知,隱瞞自己婚外情之事實,借辭杜撰事實以本人不合理行為理由,向法庭提出訴訟。本人於2008年4月15日入稟法庭的答辯及反控告書和社署第一份社工報告有詳細紀錄,呈請人過去四份社工調查報告和呈請人入稟法庭誓章中刻意欺騙、組織、隱瞞不實的陳述,誤導社工和法庭,對兒子的長遠計劃亦是出爾反爾,並非真心為兒子最大利益著想,純粹為了一己私慾。直至2011年10月18日,在社署調查報告,呈請人才首次親表和內地男子早於2010年1月29日生下私生子的事實。呈請人對兒子的日常照顧、探視自此在訴訟期間,不管兒子在香港或內地,本人欲進行探視兒子亦經常遭呈請人的無理刁難、阻撓及拒絕。呈請人又多次謊稱本人不關心兒子及沒照顧兒子造成兒子多數時間由呈請人照顧的現象,以達到騙奪兒子的管養權及贍養費的目的。呈請人罔顧兒子在香港就讀和成長能使兒子最大利益得以保障,對兒子的長遠照顧出爾反爾、經常將兒子交由其他人照顧,而自己卻和其他男人去私會、姘居,況且呈請人已和其他男子在2010年1月29日生下私生子,呈請人為了照顧私生子,根本對兒子已經漠不關心,呈請人爭奪兒子管養權無非是用欺騙行為騙取一筆過款項和每月的贍養費而已。再者,基於呈請人沒有誠信,現又聲稱有意結婚組成家庭,亦是未知之事,若由呈請人帶同兒子入嫁他方,將沒有人能確保到兒子能受到應有的教育和培養,和不受到歧視與虐待”。 15.因此,丈夫在其誓章末段說:“一旦呈請人帶離司法管轄區失去聯絡,對兒子成長和利益,和本人基本的探視合法權益毫無保障,將會給兒子留下終身遺憾和不可補救的身心創傷。本人懇求法庭為了兒子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著想,能在香港就讀和成長,畀兒子能早日離開呈請人噁心教導、教唆及恐嚇陰影下生活,以免兒子日後造成無法補救的極大心理創傷,早日改判兒子管養權予本人,呈請人有合理探視並支付本人照顧兒子的贍養費”。 16.妻子也同樣提交了誓章,反駁丈夫的指控,並堅稱自己並無隱瞞事實。她又埋怨丈夫本人在探視方面並不積極,並重申她希望帶兒子離開香港的兩個主要原因。2012年1月16日,社署再就丈夫申請更改管養權的問題提交一個更新調查報告。該報告是由另一位社工陳姑娘擬備,陳姑娘之後也曾於審訊期間出庭作證。陳姑娘在報告中作出的觀察與張姑娘類似,譬如丈夫與兒子的關係較為疏離,兒子在與爸爸見面初期有點抗拒,但之後就平伏心情,與丈夫玩耍,不過他常常不願意跟爸爸外出,原因是擔心再也見不到媽媽。本席在上文提過,基於父子間之前疏離的關係,兒子會擔心見不到媽媽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在過去五年,媽媽一直都是他主要的照顧者,所以對於一個6歲的小孩子來説,他有這樣的反應是自然不過的。 17.關於妻子提及她在香港居住上遇到的種種困難,陳姑娘在報告中第14段說:“柯女士表示起初答應帶兒子回港生活和讀書,也曾想到內地男友會申請來港,加上若謝先生能依期給予剩餘一筆過140,000元贍養費,她和兩名兒子是可以留在香港生活,可是謝先生沒有履行承諾,她亦不想繼續麻煩姊姊一家,即使她利用綜援租屋津貼也無能力繳交租屋上期及按金,所以很難在香港獨自租屋生活,況且她打算於贍養費訴訟解決後與沈先生結婚。據稱沈先生現與朋友在漳州開設一間投標公司,底薪每月4,000元人民幣,但月薪有時也可以高達10,000元人民幣,他暫時沒有打算來港,就算他願意,申請大概也要等四年才核准。由於兒子與沈先生及弟弟的感情要好,所以柯女士希望一家能在福建一起生活,她認為親自贍養兒子總比假手他人照顧為佳。假如法庭在聆訊後准許她帶兒子返回福建的話,她與男友及兩名兒子仍會租住在福建的地方。在教育方面,她亦取得漳浦縣實驗幼兒園證明,讓兒子繼續就讀大班,而居所附近的漳浦縣托西(譯音)小學亦證明可於2012年9月接受兒子入讀一年級。由於經濟方面,她認為福建生活指數低,加上親人及男友的援助,生活不成問題。就有關探視的安排,柯女士同意謝先生可享有長假期一半探視,通常內地學校長假期指寒假及暑假,並願意每月一次帶兒子來香港,以便謝先生見面,但是希望謝先生能負擔一半車費。另一方面,若法庭判兒子留港生活,柯女士亦為此作出準備,柯女士已替兒子交了幼稚園下學期的留位費,兒子亦獲派於沙田第一城的胡素晶博士紀念學校,可於2012年9月入讀一年級,柯女士稱於2011年5月便已向房署登記輪候公屋,但根據房屋宇署資料顯示從未有收過柯女士的申請,就此,她會考慮在聆訊後才決定是否再申請公屋。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表示也可以嘗試協助柯女士利用綜援租金津貼找尋一些不需要繳交上期按金的租住單位。” 18.至於丈夫方面,也一如之前張姑娘在其報告中描述般,堅決提出反對。陳姑娘在報告中第17段提到:“謝先生仍然堅決反對柯女士帶兒子返回福建讀書及生活,他認為此舉只會令他和兒子更加疏離,甚至斷絕了父子關係,他極不希望要返福建探望兒子,因為以往的經驗不太好受,就算在港的探視安排,柯女士不是臨時變卦便是影響兒子,令探視不能夠順利進行。況且,在2010年4月30日與柯女士就管養權、探視安排及贍養費達成共識是基於兒子留港的讀書及生活大前提,只是柯女士出爾反爾,獲得管養權後便堅決要帶兒子返福建生活,若她獲得整筆贍養費後,更大可以不帶兒子返港。柯女士堅決要返福建純粹為了跟男友一起,而不是為兒子的長遠利益著想,以後她的男友若來港定居,兒子又要重新適應香港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對於他的成長造成不利影響。謝先生是積極願意照顧兒子,他仍然相信兒子在港生活,在醫療及教育方面得到最大保障,他會安排兒子跟他哥哥謝先生的家庭居住。謝先生的哥哥現為一控股公司總經理,與任職幼稚園教師的妻子與10歲兒子居住於天水圍一私人屋苑單位,面積約800平方呎,共有兩房一廳,地方整潔寬敞。兒子會與堂兄共用一房間,其妻子及居於他們附近的外母均表示願意協助,若法庭將管養權判給他,謝先生會安排兒子入讀天頌苑附近的幼兒中心及自2012年9月升讀全日制小學,他於下班後會返天頌苑照顧兒子。他認為柯女士向兒子做好心理準備,兒子對他的抗拒是可以改變過來。若法庭將管養權給他,他可以容許柯女士有合理探視”。另外,陳姑娘也在該報告裡反映了兒子的看法。她在第19段說:“今次調查期間,兒子一直嚷著要返回福建,他對調查員表示不喜歡現時學校生活,因為乘校車回家後往往感到肚痛,又給老師責罵,兒子的班主任表示學期初時,兒子是需要一些時間適應,但很快投入課堂活動,並能和同學融洽相處,學習動機和自信心增強。調查員亦到學校觀察兒子上課,他留心老師講故事、對新事物亦感興趣、有時會舉手回答問題,總括而言,他是享受現時學校生活。調查員後來再單獨和兒子見面時,並詢問他為何不肯跟爸爸出外渡假,兒子起初不願回答,後來才表示怕以後見不到媽媽”。 19.陳姑娘於總結部分作出以下建議:“綜合資料及觀察所得,調查員相信柯女士及謝先生都很疼惜兒子,柯女士一直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對於他起居照顧、性情、喜愛都很熟悉,現在關係非常親密。但另一方面,謝先生一直努力,以忍耐平和的態度去維繫父子關係,亦很關心兒子的福祉。作為一個全職母親,柯女士在年幼兒子的照顧上的確比親人照顧較佳,謝先生對於柯女士給兒子起居照顧並無質疑。兒子的行為亦表現很清楚,表達他想跟媽媽生活的意願。可是,雙方對兒子是否返福建生活及讀書完全持不同意見。柯女士認同香港生活艱難,帶兒子返福建可以過安穩生活;謝先生堅決反對,他認為這樣做只會加深父子距離,同時也對兒子成長毫無保障,因為家鄉同是福建的他仍然相信香港的教育制度及醫療設施等均比福建較為完善。但最重要的是柯女士一旦不帶兒子回港,香港法庭便不可以向中國當局要求把兒子帶返香港,調查員認為柯女士已將要在內地正式建立家庭,渴望返福建生活是可以理解,但若柯女士願意選擇留港,有關福利機構亦會提供協助,落實在港生活相信也是可行。事實上,柯女士亦為兒子留港作出準備,而謝先生亦表示當柯女士若然需要離開香港時,他願意照顧兒子。在調查期間,調查員發覺兒子很缺乏安全感,對在香港生活及讀書存著負面思想,害怕自己一個人留在香港,亦怕被父親帶走後見不到母親。但是事實上,兒子是享受現時學校生活。而根據過往的紀錄和多次觀察,兒子亦可以平和地與父親相處,至於兒子對父親的拒抗恐怕是害怕失去母親,因此兒子在短期內未必肯讓父親帶他外出,其實無論管養權判歸任何一方,父母都應以子女福祉為依歸,避免因爭拗而對子女造成困擾或影響另一方與子女正常的聯繫。至於兒子的離港安排,調查員認為謝先生憂慮是可以理解,根據過往探視經驗,調查員認為倘若兒子被帶回福建生活,將嚴重削弱謝先生對兒子探視權利,甚至當柯女士不履行探視承諾時,謝先生很難再與兒子會面。基於維護謝先生享有對當事兒童的合理探視權,調查員認為兒子應繼續留港生活和讀書。鑒於柯女士一直悉心照顧兒子,而謝先生亦渴望維繫父子關係及履行父親的職責,相信兩人的關愛對兒子的成長都同樣重要,因此調查員建議他們考慮共同管養,謝先生對此並不反對,只要大前提讓兒子在港生活和讀書便可以。但柯女士反對,她寧願讓法庭頒令將管養權及兒子是否可以離港作清晰的判決,因為謝先生一定不同意將兒子帶返內地,不過若法庭將管養權判給謝先生,她亦會考慮繼續上訴。基於上述原因,調查員建議法庭頒令呈請人柯女士及答辯人謝先生獲得當事兒童共同管養權,呈請人獲得當事兒童照顧及監護權,答辯人謝先生獲得合理探視權,包括學校長假期以及可享有一半時間探視,時間由雙方自行釐訂,為使謝先生有更多空間獨立接觸兒子、修補父子關係,可以選擇在學校或於學校舉行活動的地方作為交接地點。當事兒童繼續留港生活和讀書,至於離港安排可於法庭先前命令作出該頒令而作出安排”。 20.陳姑娘在該報告中建議,雙方應有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兒子的管教、居住事宜由妻子負責,而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包括一半假期的留宿探視權,但她建議兒子應該繼續留在香港。換句話說,陳姑娘並不贊同雙方的申請,即她既不贊同妻子把兒子帶離香港,也不贊同管養權歸於丈夫。 21.現在本席面前有兩個由不同調查員擬備的調查報告,當中大部分的觀察和報導都是類似的,尤其是關於兒子應該繼續由妻子照顧,以及管養權不應該轉予丈夫等問題上都是一致的,並且都有交代合理的原因。然而,兩名調查員對於妻子希望帶兒子離境的申請卻有不同的結論。不過,本席留意到,兩位社工在報告中都顯然沒有好好處理有關妻子帶兒子離境所要考慮的原則及因素問題,其中陳姑娘在庭上作證時更承認,她甚至不清楚法庭所應用的原則及需要考慮的因素。 22.事實上,法庭需要考慮的原則及因素,已由香港上訴法庭在2010年6月9日於2009年第209宗民事上訴中清楚闡述。該判詞的第21段指出,當法庭要處理一宗父母一方要帶子女離開香港往外地生活的申請時,須引用的原則如下:一般而言,在此類申請中,第一,大部分申請人均是母親以及是子女的主要照顧人;第二,其申請理由一般都是因為她再婚或者有一段新的關係,又或她想返回家鄉;第三,父親反對的理由一般是因為該申請會大大影響他與子女的關係及接觸。法庭認為有兩項原則是必須引用的。第一是子女的福利永遠都是最大的前提;第二,假若不批准主要照顧人以合理理由提出的帶子女離境的申請,會否對她及子女的將來有影響。換言之,如果她的申請是合理的話,法庭通常應該批准,除非該申請與子女的福利有矛盾或者不符合子女的福利則屬例外。故此,當法庭要處理此類申請,便要考慮以下各點:第一,究竟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及有良好的理由支持,還是主要是出於自私的原因,希望令父親與兒子的關係變得疏離。如果母親的申請是合理和真誠的話,那她離開香港前往她的目的地這個安排以及將來的安排是否也是實際和合情合理。如果有任何一方面是法庭不認同的,有關的申請就會失敗。反之,如果兩方面法庭都認為是合理的話,法庭下一步就需要嚴謹及小心地考慮父親反對的理由,亦即要決定他反對的理由是否真正為子女將來的幸福著想,還是有一些自私的目的。換言之,法庭需要考慮的是,如果批准申請,對父親及兒子將來的關係會帶來什麽影響,而如果不批准申請的話,又會對母親以及她想組織的新家庭帶來什麽影響,因而會引致對子女有什麽影響。不過,誠如前述,法庭最終都是以子女的福利為依歸。在這個大前提下,法庭對於有理據、實際可行和合情合理的申請,一般都會批准,除非該申請與子女的福利有衝突則屬例外。 23.顯然,這些在上訴法庭指引下需考慮的原則和因素,兩位社工在報告中到都沒有全面或小心地考慮,或者至少法庭在報告中看不到她們有那樣做。事實上,陳姑娘在庭上也承認,她根本對於這些因素或原則並不清楚或不知情。當然,上述因素並非很複雜的法律原則,當中大部分都可以用常理去理解。因此,本席在本案中需要考慮的第一個問題,是究竟妻子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她是為了想令父子的關係斷絕或變得疏離。丈夫認為後者是真實的,因為他說過去多年來,他在探視方面都有困難,這已經是最好的證明。他認為妻子這項申請是自私的,她一心只想自己組織新家庭,與男朋友在國內居住,因而漠視了兒子居留在香港所得到的好處。但是,究竟她有沒有漠視兒子在香港得到的好處,與本席需要回答的第一個問題並無太大關係。本席同意過往雙方在探視方面的確出現很多磨擦或衝突,但兩位社工在調查後都沒有說過是妻子刻意阻攔丈夫探視兒子。其實,妻子過往大部分時間與兒子在國內福建居住,而丈夫則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後者要時常探視兒子的確是有困難的,這點是可以想像的正常情況,但這並不表示丈夫完全沒有任何探視的機會。當妻子帶同兒子來香港定居之後,探視的機會就變得較多,但雙方仍然有很多爭拗。本席與社工均留意到,雙方主要的爭拗是大家未能妥善合作,縱使在社工協助之下,也常常未能成功探視,其中一個原因之前已提及,就是兒子因為與父親關係疏離,所以當初會有點抗拒,這是正常的反應。根據社工報告以及在庭上聽過妻子的説法,本席並不覺得她是刻意阻攔丈夫探視兒子。因此,丈夫有時無法探視或者探視時出現困難,並不可以完全歸咎於妻子。畢竟,丈夫也承認在過去的12個月裏,他嘗試去探視或者真的去探視兒子也不超過五次。箇中原因可能是他的工作關係,也有可能是他其他的個人因素,但總括來説這並不可以說是妻子單方面的過失,法庭也看不到是妻子刻意造成這種情況。但無論如何,這情況的結果是令兒子與父親的關係變得疏離。 24.此外,丈夫也未能確實地反駁妻子要帶兒子離境的兩個主要原因,即經濟原因以及想組織新家庭的原因。無可否認,妻子要照顧兩個年幼的兒子,其中一個更年僅兩歲,她因而不可能外出工作,一定要倚賴其他人的經濟援助,包括只能寄居在姐姐的公屋單位。她只能倚靠丈夫給兒子的2,500元生活費維生,但該筆生活費並不足夠,加上她因為不時會離境返回國内與男朋友見面,因而不符合社署新推行的措施的要求,引致她不能再領取綜援(陳姑娘也確認,她相信妻子拿不到綜援)。在這種情況下,她根本不可能在香港找地方租住,而同時是不用工作,留在家裏照顧兩名兒子的,這在經濟上根本並不可行。至於第二個原因,是她想返回國內與男朋友建立家庭。這是一個正常的願望,畢竟她與男朋友已經生下一個兩歲的兒子,而男朋友在國內工作和生活,不能來香港,也不打算來香港,本席是完全可以理解妻子爲何想離開香港,返回國內與男朋友組織新家庭的。丈夫當然提出過,他可以在經濟上進一步幫助妻子,即提供粉嶺的前婚姻居所讓妻子和兒子居住,但是他不會同意讓妻子身邊的其他人,包括她的男朋友甚至是她與男朋友所生的小兒子在那裏居住。所以這個建議雖然是出自真心,但對妻子而言可以説是不切實際。因此,根據上文的論述,本席相信妻子想帶兒子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居住的理由是真誠的,而不是刻意想令父子關係疏離。 25.接下來本席需要考慮的第二個問題是,她的申請是否基於適當的考慮、研究和安排呢?無可否認,她來自福建,她想返回福建,那裏有她的大家庭,她的男朋友也在那裏工作,而兒子在過去的6年裡有4年也是在福建生活和讀書的。關於妻子在福建的居住、家庭,以及兒子的學校等情況,早前已有社工親身前往當地調查,並作出調查報告,認為有關種種都是適當的。至於她男朋友的收入,再加上她家庭給她的支持以及丈夫給兒子2,500元的生活費,本席相信她和兒子在福建生活是實際可行的,而這點也是張姑娘在報告中認同的。 26.法庭要考慮的第三個問題,是丈夫反對的原因是否出自真心關注兒子將來的福利,還是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呢?雖然丈夫經歷此次婚姻失敗之後,這數年間在法庭上的表現讓法庭相信婚姻失敗對他造成很大的打擊,尤其是他覺得最大的失望是妻子對他不忠,但是本席不相信他是因爲這些原因而引致他有不可告人的動機,譬如要向妻子報復之類。本席在過去多次聆訊中提過,而社工也曾確認,丈夫與妻子一樣都是真心疼惜兒子的,他是真心相信兒子應該留在香港居住,他真心相信香港能夠給予兒子在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較好的保障,他完全是為了兒子將來的福利著想的。所以本席完全不會懷疑他這次反對妻子的申請的原因。然而,雖然他認爲兒子在香港可得到的種種福利或保障大有可能是真確的,但這並不表示居住在國內的人因此就應該來香港,也並不代表國內所有的措施,包括醫療、教育等都比不上香港,又或者因此人人都適合或者應該要來香港定居。本席同意,丈夫來自福建,他對於福建的情況應該不會陌生,而福建某些措施、設備方面也很有可能是比不上香港,但是這個並非唯一或者絕對的理由,讓兒子一定要在香港居住。法庭同時也要考慮到如果妻子不可以帶兒子離境所帶來的對她本人以及兒子的影響。 27.所有帶子女離境的申請都一定會對另一方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和探視帶來負面的影響,譬如彼此不能在週末見面,或者不可以長時間或頻密見面,有時雙方甚至是分隔千里,要坐十多個小時飛機才有可能見面,譬如說要帶子女離境去遠至美國、英國、歐洲等地。然而,這些影響卻不會對申請成功與否起決定作用,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所有申請都不會獲准。 28.法庭需要考慮的是,如果批准申請的話,會否對父子間的關係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同時也要平衡如果不批准申請會對妻子和兒子造成的影響。妻子建議丈夫每月起碼可以有一次留宿探視,即她在星期五帶兒子回來香港,讓兒子在星期五晚上與丈夫在一起,直至星期日晚上,然後再由她帶離香港。她也同意讓丈夫在冬假及暑假有一半的留宿探視。無可置疑,將來丈夫探視的機會將會比兒子住在香港時為少,但現代社會科學發達,就算彼此不能一起共處,但當兒子長大一點時,與丈夫在溝通途徑方面也應該不會有太大困難,譬如可以用電話、電郵聯絡等等。事實上,在過去的一年中,丈夫也並不能如願地在每個星期(即一個月四次)探視兒子以及在所有假期都可以成功探視兒子,有關原因上文已經提及。因此,本席覺得兒子離開香港返回福建,對丈夫的探視的確有影響,但那些影響並不是如丈夫所憂慮般巨大。 29.事實上,妻子懷疑丈夫真正擔心的不是他的探視機會會減少,她認為丈夫更關心的是他是否仍需要把餘下的140,000元支付給妻子。她的理由是,過去不論她與兒子是住在福建也好,香港也好,丈夫一般都沒有主動去探視兒子,因此探視並非很頻密。另外據她說,她與丈夫於2011年12的某一次聆訊後,大家曾相約見面,她認為該次會面是反映了丈夫真正的心態或目的。她說大家該次見面是希望討論一下有沒有辦法和解,而在見面期間,妻子說如果丈夫不反對她帶兒子離境,她會願意放棄向丈夫追討餘下的140,000元來作為交換條件。她說當時丈夫要求她把她所說的條件白紙黑字地寫下來,甚至拿出紙筆給她讓她寫,寫完之後更督促她簽名。不過,她在簽名之前,想先和父母或家人討論,丈夫於是就叫她考慮完畢後把結果電郵給他,或者把協議電郵給他。有關的條款其實妻子已經寫下,也交提了給法庭作爲第一號證物。妻子承認該證物是她的筆跡,上面清楚寫明主要有三個條款:第一,答辯人(即丈夫)會同意呈請人帶兒子離境,返回福建生活,以後可以自由往返香港和內地,管養權繼續歸呈請人,當時寫的時間是2011年12月18日;第二,呈請人同意答辯人在一筆180,000元的贍養費裡餘下的140,000元不用交付;第三,在兒子學校的假期、暑假及寒假,呈請人與答辯人有一半的假期分享。該證物上標明的日期是2011年12月3日,但上面並無簽名,原因一如上述。丈夫並不否認該次見面時雙方討論的內容以及第一號證物的條款,但他說那些不是他的建議,是妻子自己提出的,而他也從來沒有同意過或者接受那些條款。本席對於他這個説法很有保留,因為若他對妻子提出的條款完全不考慮,尤其是他口口聲聲說他在任何情況之下都絕不會同意兒子離境,與金錢、贍養費無關的話,當妻子提出建議時,他大可以對妻子說他不需要錢,更沒理由會叫對方白紙黑字地寫下來。也許他可能是想把這些證物拿來作其他用途,對此本席並不清楚,他也沒有解釋。但是從正常角度去看,如果他覺得這些條款是他不會考慮的,他根本就不會叫妻子寫下來,遑論向妻子提供電郵地址,叫她在簽名之後把協議寄給他。儘管如此,即使本席相信丈夫的目的是希望妻子放棄向他追討140,000元,但本席也不會懷疑他是真心覺得兒子留在香港會更符合兒子的福利。無論如何,本席同意,如果兒子離境,會對丈夫的探視構成影響,但這種影響相對於不批准申請而對妻子帶來的影響,本席認為簡直是不可同日而語。因為若妻子的申請不獲准,她自己就不會離境而會繼續和兒子逗留在香港,屆時她會因爲在經濟上根本不可能在香港居住而承受沉重壓力,同時也會因為不可以與男朋友在國內組織新家庭而感到沮喪、失望和傷心,這樣她每一日在香港居住都會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因為是會影響到她怎樣照顧兩名兒子。誠如前述,兩種情況所帶來的影響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30.更重要的是,本席相信,如果妻子的申請獲准而探視的安排是可以執行的話,丈夫是有機會可以好好利用探視安排去和兒子建立關係的。同時,由於妻子不再有居住和經濟等等的憂慮,她自然不會像丈夫想像般,對丈夫探視和維持與兒子的關係方面刻意為難他。 31.當然,本席相信丈夫是有理由擔心將來的探視問題的,因為根據以往的經驗,的確曾有困難出現,加上雙方到時分隔兩地,要進行探視可能會有實際的困難。然而,如果法庭考慮丈夫的另外一個建議,即兒子由他管教,妻子則自己返回國內組織新家庭,這對丈夫來說不定是一個可行而兩全其美的方法,那為何不可以呢?第一,兩位社工都不支持他的建議。雖然社工與本席一樣都沒有懷疑過丈夫對兒子的愛和關心,但丈夫在兒子6年的生命裡,有5年都不曾有機會去實行做父親的責任,親力親為地去照顧兒子,再加上他本身有一份工作,雖然他說過他的僱主可以作出安排,讓他不用在深圳工作而回來香港工作,但他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可行,而即使可行也可能會需要時間。再者,就算他在香港工作,就算工作時間是真的如他所說般有很大的彈性,但始終這裡說的不過是個6歲的小孩子,丈夫自己也承認他會需要他的家人幫忙照顧兒子,即他的嫂子和嫂子的母親。但是嫂子本身有全職工作,自己也有一個10歲的兒子要照顧,而嫂子的母親雖然已退休,但説到底嫂子和她的母親對兒子來說,縱使不是百分之百的陌生人,也是關係非常疏離的人士。另一方面,法庭也要考慮兒子與他的的母親—即關係非常親密的主要照顧者—突然分開對他所帶來的影響。丈夫認為他有辦法可以解決,兒子很快就會平服心情,但本席覺得他的説法太簡單和不合常理,也完全沒有考慮對兒子會造成的創傷,他顯然不理解爲何兩名社工均不支持他的説法。 32.對於一名年幼的兒童,究竟以他的福利為大前提是什麽意思呢?法例上清楚列明,法庭要考慮他的年紀、性別、性格、背景以及成熟程度。上訴法庭於2010年第193宗上訴中曾就這方面作出清晰的指引,指一般情況下,一名年幼的兒童,在所有因素是平等的情況之下,最符合他福利的安排應該是跟隨母親生活,這也是爲何以往在所有社會中,年幼子女由母親照顧一般都被認為是最好的安排。在所有同類型的案件中所牽涉的兒童,由一歲半至大概8歲或9歲的,法庭均清晰地認為他們在父母雙方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之下,都應該是跟隨母親生活較為適合。本案中,兒子僅得6歲,但並非所有其他因素或條件都是平等,兒子在過去4年均是與母親一起生活,而父親是有全職工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更難令人覺得兒子與母親分離,交給父親是對他將來的福祉最好的安排。 33.故此,根據上述的結論,本席看不到丈夫可以提出任何良好的理據來説服法庭把兒子的管養權交給他。當然,將來兒子長大一點,譬如說要入讀中學時,又或者有一天當妻子決定來香港長住時,丈夫便可以有權再向法庭作出申請,指兒子已有相當年紀,跟隨他生活會較為適合,而到時法庭也會以同樣的因素和原則去考慮他的申請。不過,在目前階段來説,誠如前述,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將兒子與母親分離,所以本席撤銷丈夫更改管養權的申請,而批准妻子帶兒子離境的申請。本席會讓妻子最早在2月27日才可以帶兒子離境,目的是希望雙方能作出安排,讓丈夫與兒子可由現在至2月27日期間的一個週末見面。 34.本席強調,這次並不是丈夫與兒子的最後一次見面,而只不過是他離開香港之前的一次見面。將來妻子仍需要每月帶兒子回來,在星期五晚上把兒子交給丈夫,星期日晚上則接他返回國內。換句話說,如果她二月底帶兒子離境,她在三月份就要在適當時間起碼帶兒子回來香港一次。當兒子跟隨妻子返回國內居住之後,丈夫如果想去國內探視兒子,可以在週末探視。此外在國內兩大假期即寒假和暑假期間,丈夫會在一半時間有探視。為了保障兒子返回國內後真的得到適當的照顧,包括入學的安排,本席下令社會福利署須在7月31日或以前提交一個進度報告給法庭,而本席也訂定雙方須在2012年8月15日下午二時半到庭出席聆訊,以檢討上述安排。 35.換句話說,雙方在2012年7月31日閲讀過報告之後,會在兩星期後,即8月15日出席法庭聆訊。法庭不覺得這種安排會對妻子造成任何不便,因為她同意丈夫會有長假期一半的探視,本席相信屆時丈夫應該是與兒子共度暑假也説不定。無論如何,在8月15日下午二時半進行的聆訊中,本席會再檢討有關安排。 36.最後,本席理解丈夫對於妻子這項申請的擔心,以及他對本席裁決的失望。正如本席在過去幾年多次在庭上表示,本席深信父母雙方都是真心疼惜他們唯一的兒子,大家都願意為兒子做一切犧牲,包括丈夫願意放棄他居住的地方來讓妻子和兒子居住,而妻子也曾經因為兒子不願意跟丈夫出外而放棄帶兒子離境去探親。本席希望從今以後,雙方可以忘卻之前的爭拗,大家一起向前看,把過去不愉快的心情和事情放下,互相合作來為兒子將來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機會。 37.最後,由於雙方面均沒有律師代表,故本席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891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