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學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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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段標題「第(2)項上訴理由:串謀斯詐」應為「第(2)項上訴理由:串謀欺詐」。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690/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9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9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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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學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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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4月11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5月16日

斟誤日期 : 2012年5月23日

斟 誤

1.第2段「串謀斯詐」應為「串謀欺詐」。

2.第11段,「製定借貸上限」應為「制定借貸上限」。

3.第14段第(1)分段,「自願參予」應為「自願參與」。

4.第22段,「參予會面」應為「參與會面」。

5.分段標題「第(2)項上訴理由:串謀斯詐」應為「第(2)項上訴理由:串謀欺詐」。

6.第29段,「其至乎」應為「甚至乎」。

7.第36段,「經濟捐失」應為「經濟損失」。

8.第48段,「作出會答」應為「作出回答」。

(陳頴恆)
彭寶琴暫委法官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