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麗晶的士服務有限公司

Case No.HCMA 520/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2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2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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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Richland Taxi Services Limited  
  (麗晶的士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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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2012年5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5月25日

判案書

1.本席經聽取莊女士的陳詞及考慮有關的書面上訴理由,本席認為申請人不能說服本席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觀點。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到終審法院上訴。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上訴人公司董事莊麗霞代表上訴人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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