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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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4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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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唐偉華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嘅。被告喺裁判官嘅席前已經認罪同埋同意案情,交付嚟高院嘅原訟庭判刑。被告喺本席席前亦都再次係承認咗呢個控罪,同埋同意咗案情。 案情顯示,海關人員係睇到被告人喺元朗港鐵站大堂一個店鋪出面形跡可疑,於是向被告表露身分,同埋搜查被告。關員喺被告嘅身上就搵到涉案嘅危險藥物,即係內含113.15克海洛英鹽酸鹽嘅136.51克混合物。喺警誡之下,被告人就係話危險藥物唔係屬於佢嘅物品,佢受他人所託,係將危險藥物帶畀其他人,而呢個危險藥物嘅市價呢,當時就係成十萬七千幾鈫嘅。 關於被告嘅背景同埋求情陳詞喇。被告而家係19歲,犯案嘅時候18歲,未婚,有一項係管有攻擊性武器嘅罪行紀錄,當時就係被告人未夠16歲嘅,所以就喺兒童法庭係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讀書就讀到中五嘅程度。被告人代表大律師葉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話被告人係因為誤交損友,抵受唔住朋友嘅慫恿,最後就答應咗幫人帶毒。佢同吩咐佢帶毒嘅人就冇見過面嘅,只係電話聯絡,雖然吩咐佢帶毒嘅人就係應承咗會畀500鈫畀佢作為報酬,但係喺未成功將毒品交畀其他人之前,已經係被海關人員截停咗,拘捕咗喇。 葉大律師話畀本席聽,被告人係非常之後悔,答應係重新做人,被告人嘅父母亦都係嚟法庭度係支持被告人你嘅。 被告本人、被告嘅母親同埋曾經同被告補習嘅一位補習老師都係分別寫咗信畀本席,本席係睇過內容,但係唔打算話詳細講出嚟喇。基本上係根據被告嘅媽媽同埋補習老師講,即係被告都係一個孝順仔,對呢個長輩又非常之有禮貌,即係可以講係個乖仔喇,原本,但係好明顯就係因為受到他人嘅誤導,所以先至係干犯咗而家呢個嘅罪行,希望法庭係輕判。 葉大律師亦都向本席指出,被告人你係喺好早嘅時候,即係第一次可以答辯嘅時候已經係認咗罪,所以係要求本席畀你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嘅扣減嘅。 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葉大律師亦都話畀我聽,其實佢係向你同埋--即係向你解釋咗喇。上訴庭喺一件叫做劉德明嘅案件,係頒下咗判刑嘅指引嘅,嗰個販毒如果係50至到200克嘅海洛英,經過審訊之後,量刑起點係8至12年嘅,喺呢件案件所涉及嘅毒品嘅份量就係喺8至12年呢一個範疇喇。 被告你唔係一個初犯者,因為你曾經係試過有干犯呢個管有攻擊性武器嘅罪名,不過本席考慮到當時你係16歲都未夠,喺兒童法庭度係被判罪名成立,同埋你個判刑係呢個感化12個月,所以睇嚟都唔係一個咁嚴重嘅罪行喇,所以本席喺今次量刑嘅時候,會當你係冇呢個案底咁樣嚟處理。 被告好明顯係受他人利用,為咗錢就係鋌而走險,幫人哋帶毒,咁亦被告睇嚟喺呢件案件的確唔係主腦,亦都唔係販毒集團入面任何關鍵嘅人物。但係從另一個角度嚟睇,如果唔係有人好似被告你咁樣,肯為金錢就替他人帶毒,啲毒販亦都唔能夠成功係將啲毒品係帶畀吸毒者嘅,所以都唔可以話你嗰個嘅罪責係輕嘅。法庭亦都係有一個責任向公眾係發出訊息,就係話參與販運毒品呢個行為,後果係非常之嚴重。而喺你呢件嘅案件,雖然你係年紀輕,但係唔算係極度年輕,即係唔係得十二三歲、十四歲,都有18歲。咁就喺呢個8至12年呢個嘅範疇呢,本席係要考慮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呢件案件唔涉及係話--劉德明案件畀嘅指引係唔適用嘅,不過雖然你唔係極度年輕,但係我都會考慮到事實上你當時都只係18歲,即係唔係話好大個嘅,會列入考慮之列嘅。 本席當然明白到你父母嘅心情,一個仔而家先得19歲,係將會面對一個相當長嘅監禁,當然係心痛,當然係難過喇,不過被告你干犯咗咁嚴重嘅罪行,本席係唔可以話考慮你父母嘅心情而對你輕判,如果係咁樣,就變咗法官唔係盡責任,因為本席係有責任依番呢件案件嗰個嚴重嘅情況,根據上訴庭嘅指引,係作一個恰當嘅判刑嘅。 被告你應該好慶幸自己有咁關心你嘅家人,因為有好多時呢,本席係見到啲被告人根本已經係冇人理㗎喇,啲父母都唔知去咗邊,你仲有父母係嚟關心你,希望你亦都係真真正正好似你寫畀我嗰封信入面咁講,真心悔改,以後都唔再干犯罪行,唔好辜負咗父母對你嘅期望。 明白喇嘛? 被告人:明白。 官:本席就考慮咗呢件案件嘅案情、你所參與嘅程度,亦都係考慮咗你嘅年紀、考慮咗個背景,我就認為喺8至12年之間呢,我係用最低嘅8年做起點係恰當㗎喇,咁就會係以8年作為呢個量刑起點,事實上,你的確係喺案件最早能夠認罪嘅時候已經係認罪,咁係會畀你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嘅。經過呢個刑期扣減之後,就係五年四個月。明白喇嘛? 被告人: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