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嘅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涉案危險藥物嘅性質同埋份量、你嘅個人背景同埋大律師為你所作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當警員喺監視一個你居住嘅房間嘅時候,你從該房間走出嚟,被警員截停,警員喺嗰個房間裡面搜獲好多物品,包括涉案嘅危險藥物,與及一啲飲管同埋膠樽、錫紙、電子磅、剪刀、膠袋等物件,呢啲物件好多都載有微量嘅危險藥物。當你被以販運危險藥物嘅罪名拘捕之後,喺警誡下,你表示喺涉案嘅房間裡面搜獲嘅所有毒品都係你嘅,你向別人出售嗰啲毒品只係為咗糊口。
你現年32歲,中三程度,曾經任職送貨工人同埋侍應,被捕嘅時候已經失業數年,靠綜援過活。你並非係初犯嘅,之前已經有十三次被定罪,涉及嘅罪行達十八項,包括多次盜竊同埋管有危險藥物,曾經因此被判處監禁同埋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不過你之前從來冇干犯販運危險藥物呢一項控罪。喺你干犯本案嘅時候,你仲係受監管令嘅限制,因為不遵守有關規定,被遞捕之後,需要返回喜靈洲戒毒所服刑。
蔡大律師喺為你求情嘅時候向法庭指出,你喺被捕嘅時候,已經立即向警員承認你係販運危險藥物,並且喺裁判法院聆訊嘅時候已經承認控罪。佢亦都指出你喺2011年5月喺戒毒所獲釋之後,雖然曾經嘗試尋找工作,但係因為學業程度同埋工作經驗不足,未能搵到工作,為求生計,所以鋌而走險。佢亦都指出你嘅腦部長咗腫瘤,正在接受身體檢查同埋醫生嘅診斷,法庭因此將聆訊押後,聽取關乎你嘅健康狀況嘅醫學報告。
一般嚟講,即使被告人健康欠佳,呢個並非係應該扣減刑期嘅理由,不過因為蔡大律師指出你現時嘅健康情況並非冇可能係十分嚴峻嘅,所以法庭也許應該考慮呢個情況。本席同意先了解你嘅健康狀況先至作出判處可能係周詳嘅做法。法庭收到嘅醫學報告顯示,你由09年9月開始患有羊癎症,一直都接受治療,現時仍然不時發作,不過你嘅身體主要器官同埋機能都係正常嘅。
以本案嚟講,雖然涉及三種危險藥物,但係最主要嘅係俗稱「冰」毒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毒品份量係11.48克,單以呢種危險藥物嚟講,以咁嘅份量,一個7年嘅量刑基準應該足以反映案件嘅嚴重程度,不過顧及案件涉及其他兩種危險藥物,雖然份量都不多,但係畢竟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其中包括小量嘅海洛英,增加咗案件嘅嚴重性,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該提高1年,故此本席採用8年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你承認咗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
上訴法庭一向都指出,即使被告人健康狀況好差,呢個都並非係減刑嘅理由,上訴庭喺不久前嘅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美花(CACC 420/2009)一案裡面,再次肯定呢個判刑考慮原則。參考咗呢宗案件同埋上訴庭嘅案例,英皇訴Chan Kui Sheung([1996] 3 HKC 279)一案中所列出嘅考慮原則,本席認為以你現時嘅健康情況同埋展望嚟講,不足以構成可以減刑嘅理由。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三分一就係你應該得到嘅刑期扣減幅度,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五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