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承認咗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係本案嘅第一控罪,同埋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係本案嘅第二控罪。亦都承認咗案情,被裁定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涉案毒品嘅種類同埋份量、你嘅個人背景同埋你嘅辯護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2011年6月28日晚上大約8時45分,當你喺你住緊嘅大廈走出嚟嘅時候被警員截停,警員喺你嘅前腰同埋褲子之間搵到第一控罪所指嘅危險藥物。喺警誡之下,你話嗰啲「K仔」係你自用嘅。
之後你被帶返該大廈嘅住所,警員用喺你身上面搜出嘅鎖匙開啟咗你住所嘅門。喺該單位裡面,警員發現第二控罪所指嘅危險藥物、一個磅、一個可再封膠袋,裡面有十個可再封膠袋。喺警誡之下,你話嗰啲「K仔」係阿雄交畀你嘅,佢吩咐你稍後將嗰啲毒品送交其他人,你話你因此會得到100元嘅酬勞。
喺之後嘅錄影會面裡面,你話一名叫阿雄嘅人問你是否有興趣帶「K仔」賺錢,你話你會考慮。阿雄畀你兩日嘅時間考慮,仲同你講,如果你決定不願意嘅話,可以喺6月29號,即係你被捕之後嗰一日將毒品交還畀佢。你依照阿雄嘅吩咐,喺大廈嘅垃圾房攞到呢啲「K仔」,你從嗰一大包「K仔」倒咗一啲出嚟作為自用,其餘嘅放咗喺床下底嘅櫃桶裡面。你亦都話阿雄吩咐你將嗰啲「K仔」分為小包,每小包14克,而每小包你可以收到100元作為酬勞。當你被警員截停嘅時候,你正在前往酒吧,準備服用帶在身上面嘅「K仔」,身上面嘅「K仔」嘅份量足夠你數次服用,你打算將剩餘嘅毒品帶返屋企。你話你服用「K仔」已經有三至四年,每次支出約200至400元,每個禮拜大概三次。
本案嘅危險藥物係俗稱「K仔」嘅氯胺酮,喺你身上面嘅係內含11.31克氯胺酮嘅13.74克粉末,喺你屋企嘅係內含170克氯胺酮嘅210克粉末。
你現年24歲,案發時23歲,你並非係初犯嘅,2010年4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12個月,喺感化期滿之後不久就再犯案。
你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向法庭講你嘅本質不壞,以前一直都有工作,喺大公司任職,收入穩定,今次犯事嘅主因係你染上毒癮。佢亦都向法庭講,你得到家庭同埋教會嘅支持,而你現在已深感後悔,被捕之後有報讀課程,希望可以改過自新。
佢亦都指出,雖然你喺知情之下為他人保管毒品,不過你已經決定將毒品交還,唔會為他人分發。佢亦都指出,被搜獲嘅毒品有部分係你自用嘅。你喺聽取大律師嘅意見之後,決定不會就這兩方面呈遞證據或者出庭作證。
本席認為你嘅做法,因為明知毒品係會出售畀他人而協助處理,已經完全咁樣干犯咗販運危險藥物罪,你決定不為他人分發出售,顧及你喺案中嘅角色同埋參與程度,本席認為可以酌量降低量刑基準,但係幅度唔應該好大。
此外,以本案嘅情況嚟講,即使你真係會保留部分嘅毒品自用,份量唔會多,而且案中嘅潛在風險實在好大,因此本席喺判處嘅時候,只會將量刑基準因為呢個因素稍微降低。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會採用以下嘅量刑基準:第一控罪,本席亦都認為潛在風險不少,因此採用2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第二控罪,單以毒品嘅份量嚟講,本席認為採用七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係合適嘅,不過顧及上述嘅因素,本席採用6年作為最終嘅量刑基準。因為你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呢個就係你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第一控罪監禁14個月,第二控罪監禁4年。考慮咗整體量刑,命令兩項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就兩項控罪,你要總共服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