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嘉明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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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3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3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三被告亦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上述控罪牽涉兩宗案件。第二項控罪發生於2012年1月18日凌晨1時許,三名被告中,兩名被附近居民發現爬入鴨脷洲寶血小學,另一名在「睇水」,警員後來到場拘捕他們。 3.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因為沒錢,才與兩名被告一起進校內盜竊。他亦承認較早前與第二被告曾到石排灣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用雨傘敲破窗口進內,盜竊了11部電腦,其後變賣,每人分得2,000元。 4.第二被告則承認當時進校內看有沒有東西可偷取,他同時也承認較早前到過聖伯多祿小學,偷取11部電腦,變賣後分得金錢。 5.第三被告則承認當時與第二被告進校內盜竊,第一被告則為「睇水」。 6.上述發生於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的案件為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12年1月4日,校工發現職員房間的玻璃被打破,閉路電視攝錄下兩名人士戴上口罩或以手掩面,在校內盜竊11部桌上電腦,共值約72,500元。 7.第一被告現年17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所索取的報告顯示他適合到教導所。何律師求情嘗試指出,社會服務令可能是適當的選擇,也要求索取相關報告。可是,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非住宅單位一般更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且本案牽涉與其他被告一起犯事,一宗更有被告曾戴上口罩及盜取貴重財物,社會服務令並非適當選擇。當然,第一被告現在也呈上悔過書,表明原先在髮型屋穩定工作,只是半途而廢,只顧吃喝玩樂,現在明白所犯之事嚴重,還押期間更明白家人的關心及親情可貴。第一被告的前僱主及同事、母親等亦致函代為求情,望予以輕判。 8.第二被告現年20歲,於09年5月曾因襲擊致他人受傷罪,被判感化12個月,現索取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均指出因第二被告為癮君子而不合適到該些中心。第二被告亦致函表明對所犯罪行深感悔意。協助他的社工及母親亦代為求情,表示第二被告本質善良,只是在缺乏照顧下才誤入歧途,望法院可網開一面,考慮較輕之刑罰。 9.至於第三被告,現年18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勞教中心表示他合適進入。同樣地,第三被告致函表明很後悔犯了嚴重案件,對不起家人、父母,深感內疚,承諾以後不再犯事。其前僱主、姐姐們、父母親等均寫信替他求情,指第三被告受朋輩影響,人生經驗不足,誤交損友才干犯此案,望法院可以輕判。 10.如上文所述,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即時監禁為合適選擇,只是被告們均年輕,法院須考慮合適的判刑。無疑,兩宗案件均是在有計劃及各被告各按其職地而行事,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均坦白認罪,經考慮後,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均判入教導所。第二被告方面,由於相關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並不合適,即時監禁為適當選擇,兩項入屋犯法罪均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第二被告主動地揭露首宗案件,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兩項控罪可予同期執行。 11.第三被告只牽涉一項入屋犯法罪,勞教中心為合適選擇,因此第三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 12.總結: 第一被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同判入教導所; 第二被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各判以2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第三被告:第二項控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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