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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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3807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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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陳智龍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侯焯汶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宣判上訴得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日上午,控方第一證人駕駛電單車沿成和道上斜。成和道來往各有一線,第一證人尾隨一輛「學」字牌私家車,上訴人則駕駛七人車落斜。上訴人指學車打著左指揮燈,準備進入成和坊,偏靠行車線左邊,貼近行人路行駛,速度很慢。他則在行車線中間。第一證人指尾隨學車時,見不到上訴人之七人車,到從右超過學車,見到七人車打著右燈。他被右轉的七人車阻礙,自己摔倒。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他當準備右轉入成和坊時,見到學車非常緩慢,便開始右轉。到他已轉了一半,汽車拉直時,他的太太忽然說有車,他見電單車駛向他,跟着電單車自己倒下。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指上訴人的駕駛態度遠低於一個小心謹慎的司機,理由為:
上訴理由 6.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7.本案控方證據沒有指出七人車開始轉彎時,第一證人之相對位置,因此很難判斷誰有使用道路的優先權。代表答辯人的鍾律師亦同意這點。 8.第一證人當時爬頭,理應加速。若上訴人已轉彎一半,汽車拉直,電單車才衝上來,他之前可能未必看見第一證人,正如第一證人在學車後邊時看不到上訴人的七人車一樣。 9.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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