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云強

Case No.HCMA 78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8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8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5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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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叶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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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2年5月15日
裁決日期: 2012年6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 (一軍裝警長) 於事發時正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以時速20 公里在城門道上巡邏,他看見左前方近一小學之出入口處停有一貨車。及後,當該貨車開始啟動時,它在沒有亮起指揮燈的情況下,從小學出入口處先駛進城門道的左一線,超越左二線後切進一正在左三線上行駛的旅遊巴士前方,旅遊巴士須立即響號,兩車最近距離僅半米。有見及此,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截停兩車。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在小學之出入口處放下乘客,看過馬路的情況後,便駛出城門道的左一線、左二線而最終到達左三線。當他駛出馬路前,小學出入口對後不遠,控制城門道的交通燈是紅色的,後方並沒有車輛駛至。

4.當他被警員截停後,對方曾質問他為何不駛進學校落客,他亦因此作出反駁。上訴人表示警員在庭上所述的均是虛假的,他根本從沒有阻礙過旅遊巴士的前進。

上訴理據

5.上訴理據扼要而言指裁判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亦給予上訴人壓力令他放棄傳召旅遊巴士司機作證。

討論

6.本席有機會看過審訊的謄本,裁判官並沒有如上訴人所述般給予上訴人壓力,威逼他放棄傳召旅遊巴士司機作證的舉動。2011 年8 月聆訊時,裁判官告訴上訴人有關傳召證人的程序,上訴人申請將案件押後,以便傳召旅遊巴士司機作證。2011 年11 月案件再次聆訊,該旅遊巴士司機並沒有依照證人傳票如期出席,裁判官因此向上訴人查問須否延期及發出拘捕令拘捕該旅遊巴士司機。當上訴人表示「咁樣唔好太過份攪人」及決定案件應在當天處理後,審訊便隨即開始。裁判官並沒有給予上訴人壓力令後者放棄傳召證人。

7.就另一上訴理據,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已表示此案雙方各執一詞,故特別小心考慮雙方的證供。另外,裁判官亦知悉上訴人過往並沒有定罪紀錄,他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已給予上訴人法律上的兩項優惠,即證供的可信性提高及干犯刑法的傾向性下降。裁判官考慮雙方的證供後,信納控方證人是可信的證人,這是初審裁判官獨享的專利,除非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裁決是有違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而本案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8.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