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健文

Case No.DCCC 5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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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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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Catherine K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ernard K.W. 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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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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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梁健文先生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條及63(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12月2日,在香港九龍長沙灣發祥街55號長沙灣社區中心地下荔枝角社會保障辦事處3號接見處外,無合法辯解而使用火扭摧毀一張紙,意圖摧毀該財產以及罔顧梁志財及其他人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承認事實

2.被告人是一名接受公共社會保障援助(簡稱「公援」)的人,須於每月首天向社會福利署呈交他求職的計劃及求職的紀錄。被告人於2011年11月1日沒有呈交,因此其每月3,090元的公援被暫停支付。

3.於2011年12月12月1日下午,被告人到控罪中所指的荔枝角社會保障辦事處(簡稱「辦事處」)就此事查詢時,變得情緒化及生氣,辦事處於是報警處理。於翌日,即2011年12月2日,約12:30時,當被告人再到該辦事處向當值的梁志財先生查詢時,又變得激動,他大叫大喊及要求取回他呈交給社會福利署的一張租單。梁先生吩咐被告人在3號接見處外等候及前往影印該文件。當梁先生於約一分鐘後回來時,見到有一張後知是社會福利署發出的求職計劃及求職紀錄的表格,在被告人身旁邊的地上燃燒。

4.事件報警後,警務人員到場拘捕被告人,及在被告人身上找到一打火機。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會下一天回來燒更大沓的紙。該處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以打火機燃燒一張紙之後,將仍燃燒的紙扔在他旁邊的地方。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於2011年10月24日有一次普通襲擊的紀錄,被判罰款1,400元或7天監禁,結果是被告人被監禁了7天。

背景報告

6.法庭提取了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今年43歲,單身,中三教育程度,曾從事工廠工人、酒樓廚房及侍應等工作,他於2011年失業及開始接受公援。他的母親有兩段婚姻,被告人是第一段婚姻所生。被告人沒有精神病紀錄,但有抽煙和間中投注賽馬的習慣。他三年前曾濫用「冰」數個月,但之後已停止。被告人對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表示悔意及要求法庭輕判。

精神科醫生報告

7.當案件還在裁判法院處理時,法庭替被告人提取了兩個精神科醫生報告,撰寫的日期分別為2011年12月16日及19日。兩位精神科醫生都指被告人沒有精神病的病癥,其中一位醫生指被告人對本案無悔意,而另一位醫生指被告人向他承認他曾濫用「冰」,而最後一次是在2011年11月。這一位醫生指被告人表現常常不合作、粗魯、情緒不穩定及難以猜測,及認為被告人看似一名濫藥者及有人格的問題。兩位醫生都認為被告人毋須入院接受治療。

求情理由

8.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同意背景及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但強調被告人只受過小學六年級教育及案發前曾從事送外賣工作,日薪112元。

9.大律師在庭上播出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片段,指出被告人把燃燒著的紙張扔向一邊後離開,而這地方與其他人是分開的。燃燒的程度並不嚴重,因為滅火灑水裝置系統沒有被啟動。案中的罔顧程度低,而燃燒的紙張亦自行熄滅,除了地上的地磚有一些燒過的痕跡外,就沒有其他財物損失。大律師指被告人已感到後悔,因此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及將會接受情緒輔導,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0.大律師在求情的時候正確地指出,這類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這類罪行的犯罪情節可以很不同,因此,判刑也可以有很大的分別。在這情況下,判刑指引就變得沒有意義。案中整個事件是因為被告人的行為所引起,他不呈交求職計劃及紀錄而遭暫停公援,但他不但沒有糾正錯誤,反而遷怒於社會福利署及其職員,更燃燒求職計劃及紀錄的表格洩憤。

11.從閉路電視的片段可以見到,他把紙張燒著後,扔在一邊就離去,雖然他扔向的方向並沒有其他人,但被告人完全罔顧紙張的火焰會否引起其他東西燃燒就離去不理。被告的行為其實可以引起很嚴重的後果,因為這個辦事處內一定有不少的職員及市民,如果有其他東西被引起燃燒的話,後果就會不堪設想。

12.被告人就算不滿意社會福利署暫停他的公援,他有足夠的渠道去求助,及其實整個問題很簡單,只要被告人準時呈交求職計劃及紀錄,公援自然就會回復發放給他。被告人完全沒有必要採取這樣激烈的行動去處理。

13.眾所周知,在香港接受公援的人數目其實不算少,如果每一個人當他們因著某些原因,被暫時公援就採取好像被告人所採取的相同激烈行動的話,我們的社會就會大亂。被告人的行為明顯地正如精神科醫生所指,是因為他的人格存在問題。當然,精神科醫生亦指出,他在接見被告人的一段時間中,被告人的情況已出現好轉的跡象。

14.無論如何,被告人的行為是極其的不負責任及對社會可以造成很壞的影響,本席認為法庭必須給予大眾一個訊息,就是法庭絕不會姑息這類置其他人的生命及財產完全不顧的魯莽行為。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法庭採納兩年三個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一年六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