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鮑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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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6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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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審訊後被定罪。 2.案情很簡單。被告人身為投資代表(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替客戶兩度沽出股票。事成後,他未經僱主准許,收取了客戶約共111萬元的額外(非訂明佣金)報酬。證據的詳情已在「裁決理由書」交代了,不在此贅述。 求情及判刑 3.被告人現年36歲,已婚,育有2名小孩(女兒5歲;兒子7個月),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人大學畢業,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資格。任職KGI HK時,月薪連花紅每年收入約70萬元。因為本案,被告人已於2011年5月辭職,至今仍然待業。 4.郭資深大律師呈上被告人妻子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本席已逐一閱覽。本席亦知道,被告人的父親患有「腦退化症」,行動不便,被告人聘請了家傭照顧他。 5.求情時,郭大律師指,本案有別於常見的「第9條罪行」。因為沒有證據顯示,任何人(包括被告人的僱主,甚至股票市場的參與者)蒙受了任何損失。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代客戶沽出涉案的股票,涉及任何不法行為。被告人的過失,只是誤以為自己已獲准許,接受客戶打賞,並且沒有按上司吩咐,收到打賞後,向僱主申報金額及請示可否保留。 6.郭大律師亦指,審訊時,辯方同意了控方大部分案情,法庭只需處理兩項事情:「案中案」及「法定免責辯護」,大大減省了法庭的時間。 7.最後,郭大律師表示,被告人願意透過法庭把「打賞」(即1,119,001元)交還其主事人KGI HK。銀行本票早已準備好,只是KGI HK表示,待法庭頒令後,才會接受。 8.鑒於被告人的良好背景及本案的特殊情況,本席決定,先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再行判刑。 9.根據報告,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 10.郭大律師指,被告人代客戶沽出涉案的股票,不涉及任何不法行為。這一點,本席有所保留。本席認為,客戶額外打賞被告人,答謝他沽出股票,定必有因,否則「證監會」亦無須介入。不過,既然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本席不宜亦不會猜測。就判刑而言,本席接受,沒有證據顯示,任何人因為被告人的行為而蒙受任何損失。再者,根據呂先生的證供,被告人並沒有完全隱瞞公司,他將獲得打賞一事。上述情況,的確與一般「第9條罪行」有別。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本案屬例外情況,可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判處非即時監禁的刑罰。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刑罰。 [法庭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的要求。被告人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有關條件。] 12.本席正式下令,就控罪一和二,每項控罪的刑罰是220小時社會服務。 13.另外,本席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2條作出命令:被告人須在3天內,將金額為1,119,001港元的本票或支票 (抬頭人 "KGI Hong Kong Limited")交予廉政公署,由廉署轉交KGI Hong Ko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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