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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4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KCV 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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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3日
判案日期:2012年6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面對一項交通傳票,指他無合理辯解,「駛越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1]。暫委特委裁判官(以下簡稱裁判官)審訊後裁定他罪名成立,罰款450 元,另堂費500元,他提出「定罪上訴」。
2.案發於去年6 月11 日清晨4 時許,當時上海街交通稀疏,來自街燈的光線充足。控方證人(警 員49763)駕著警方電單車沿上海街左二線南行,見到前方約10米處一輛「的士」(KJ2344)從右方的一段永星里讓線位駛出,橫越上海街三條行車線,然後駛進左方的另一段永星里,期間,這「的士」駛越上海街左一、二線之間,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2]。他亮著燈號,在永星里截停該「的士」,司機是上訴人。查核證件後,他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3.上訴人聲稱當時他沿上海街左二線南行,因為肚痛想找廁所方便,所以由左二線斜斜地左轉入永星里,後被控方證人截停,警員指他駛越連續白線。
4.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證供清晰合理,沒有誇大,盤問也沒有動搖,是可信證人。裁判官指上訴人作供時沒有否認駛越連續白線,只提及斜斜地駛入永星里。而且接受盤問時前後反覆,不是誠實證人。裁判官認為如果上訴人從上海街左二線左轉入永星里,必然駛越連續白線,所以據上訴人的講法已經違反規例。裁判官續指,既然如此,警員沒有理由講另一版本誣告他,何況兩人沒有恩怨。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合理,不接受他的證供。最後,裁判官接受警員的講法,把上訴人定罪。
5.上訴人提出3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甲)切入永星里的情形
a. 上訴人批評裁判官在判詞第26(1)段的結論出錯,裁判官在此段指出「如上訴人在上海街左二線左轉入永星里,他的的士車身必然會經過永星里前的連續雙白線[3],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再切入永星里,就他自己的說法已屬干犯法例」。
b. 誠然,裁判官以上結論未必準確,視乎上訴人在那個階段開始切入左一線。如果在連續白線起點之前切入,上訴人便沒有駛越連續白線。可惜審訊時上訴人沒有詳細描述,只說行經上海街左二線,斜斜地轉入永星里。
c.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當時左一線有車,所以他沿左二線行車,差不多到(永星里)才切入,沒有駛越連續白線,這與審訊時的講法不同,加多了一些對他有利的詳情。
d. 其次,上訴人盤問警員時向他指出左三線有貨車落貨,阻礙警員觀察上海街右方永星里讓線位。上訴人在草圖劃了貨車位置[4],但從沒有盤問有關左一線的情況,也沒有在草圖劃出左一線車的位置。
e. 根據判詞,上訴人在審訊中從沒有提及在連續白線前已切入左一線,只說從左二線斜斜地轉入永星里,但上訴時他卻再三強調在連續白線之前已切入左一線。切入左一線的位置是本案的關鍵,審訊時上訴人沒有理由忘記。
f. 縱然裁判官在判詞第26(1)段的講法未必完全準確,基於上文的分析,本席認為審訊時的證據充份顯示上訴人的講法不可信。
(乙)警員作供時態度猶疑
a. 當警員被問及上海街左三線的交通情況,他表示已忘記當時是否有貨車在上、落貨物。上訴人指案發地點在果欄附近,那時正是果欄的繁忙時間,警員無可能記不起。同時,上訴人指警員視線受阻,因有兩貨車停在右邊永星里街口附近。
b. 關於是否有貨車停在第三線,警員在接受盤問時已表示不同意[5]。而警員同意永星里東行接近果欄,當時是果欄的繁忙時間,但他堅持即使貨車泊在左三線,如證物PD1中的位置,也不阻礙他的視線[6]。
c. 裁判官在判詞詳細列出警員接受盤問時的對答,她必定考慮過這些證供。再者,她親自觀察警員作供的表現,警員猶疑與否,她應自有判斷。裁判官最後接受警員可信,本席看不出干預這判斷的理由。
d. 本席詳細看過證物PD1貨車的位置,若上訴人如警員所講橫越上海街,貨車不會阻礙他的視線。
(丙)警員誣告他
a. 上訴人指警員「屈」他,作供時詳細提及抄牌前後的經過。
b. 裁判官在判詞詳細列出有關證供,她應該充份考慮過這指控。裁判官指警員沒有誇大,是可信證人,而且與上訴人並不相識,也沒有恩怨,裁定上訴人的指控不合理。
c. 誣告是非常嚴重的指控,裁判官整體考慮判詞後不接受這講法,本席不會干預。
6.裁判官知道本案是單對單的情況,她提醒自己要審慎考慮警員的證供,她清楚舉證的責任始終在控方。
7.綜觀判詞,裁判官分析證供後決定接受警員的證供,處理方法合理。
8.雖然裁判官在判詞第26段的推論不完全準確 ,但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證據充份,定罪沒有不公義,所以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1)(b)條和61(1)條。
[2] 詳細路面情況見證物P2,上訴文件冊第20頁。
[3] 應是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4] 證物PD1,上訴文件冊第21頁。
[5] 判詞第14(1)段,上訴文件冊第10頁。
[6] 判詞第14(4)和15段,上訴文件冊第10、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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