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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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864號) 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控方第一證人指,事發當日,她看見上訴人從超市的肉檔接過兩袋豬肉後,在店內走動了一會,便把豬肉放入她自携的購物袋內。上訴人繼而在店內再徘徊了一會,途經收銀處,離開店舖,並沒有就豬肉付款。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出庭作證,她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5.上訴人指,她在取得該兩袋豬肉後,便發現控方第一證人似乎在監視她,她因而失去購物的心情,便將豬肉放於雪櫃內,離開超市。上訴人步出店舖後,便被控方第一證人拉回店內。控方第一證人更拿著該兩袋豬肉,指稱是上訴人偷取的物品。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書面陳詞中,一方面重申她在審訊時的辯方案情,包括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查看她携帶的購物袋,而袋內當時根本沒有豬肉。但另一方面,上訴人又指稱,審訊時代表她的律師教導她要在作證時指,她曾着控方第一證人查看她的手袋,但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這樣做。上訴人更以此作為上訴理由之一。除此之外,上訴人現時更聲稱,案件正式審訊之前,有另一名黃律師着她不要依賴閉路電視的片段及着她承認控罪,黃律師又教導她應如何作證。另外,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就她當時的購物袋究竟是孭在左膊還是右膊也弄錯,控方第一證人根本不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 考慮 7.明顯地,上訴人的書面陳述是自相矛盾的。她現時仍重申當時她的購物袋內根本沒有豬肉,而控方第一證人又不肯查看她的購物袋,這顯然與她自己在庭上的證言是一致的,而裁判官亦已將她的證言清楚記錄(見裁斷陳述書第12段)。在這情況下,本席肯定,上訴人在庭上的證言是她自己的案情。她現在指稱是跟從律師教導她作證這點,本席肯定絕非實情。 8.至於上訴人聲稱黃律師的作為,本席認為與本案無關。原因是相關紀錄顯示有關審訊是在2011年8月5日進行,而當時代表上訴人的是曾律師。況且,從裁斷陳述書第19段可見,店舖的錄影片段是有呈堂的。這可顯示:儘管上訴人聲稱黃律師不讓她將錄影片段呈堂,到審訊當日,曾律師代表她時,有關片段已呈堂為證。 9.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而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0段作出如下分析: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已就其他的相關證言作出分析及考慮,有關分析合情合理,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11.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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