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玉群

Case No.HCMA 4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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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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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5月15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5月15日

判 決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控方第一證人指,事發當日,她看見上訴人從超市的肉檔接過兩袋豬肉後,在店內走動了一會,便把豬肉放入她自携的購物袋內。上訴人繼而在店內再徘徊了一會,途經收銀處,離開店舖,並沒有就豬肉付款。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出庭作證,她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5.上訴人指,她在取得該兩袋豬肉後,便發現控方第一證人似乎在監視她,她因而失去購物的心情,便將豬肉放於雪櫃內,離開超市。上訴人步出店舖後,便被控方第一證人拉回店內。控方第一證人更拿著該兩袋豬肉,指稱是上訴人偷取的物品。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書面陳詞中,一方面重申她在審訊時的辯方案情,包括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查看她携帶的購物袋,而袋內當時根本沒有豬肉。但另一方面,上訴人又指稱,審訊時代表她的律師教導她要在作證時指,她曾着控方第一證人查看她的手袋,但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這樣做。上訴人更以此作為上訴理由之一。除此之外,上訴人現時更聲稱,案件正式審訊之前,有另一名黃律師着她不要依賴閉路電視的片段及着她承認控罪,黃律師又教導她應如何作證。另外,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就她當時的購物袋究竟是孭在左膊還是右膊也弄錯,控方第一證人根本不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

考慮

7.明顯地,上訴人的書面陳述是自相矛盾的。她現時仍重申當時她的購物袋內根本沒有豬肉,而控方第一證人又不肯查看她的購物袋,這顯然與她自己在庭上的證言是一致的,而裁判官亦已將她的證言清楚記錄(見裁斷陳述書第12段)。在這情況下,本席肯定,上訴人在庭上的證言是她自己的案情。她現在指稱是跟從律師教導她作證這點,本席肯定絕非實情。

8.至於上訴人聲稱黃律師的作為,本席認為與本案無關。原因是相關紀錄顯示有關審訊是在2011年8月5日進行,而當時代表上訴人的是曾律師。況且,從裁斷陳述書第19段可見,店舖的錄影片段是有呈堂的。這可顯示:儘管上訴人聲稱黃律師不讓她將錄影片段呈堂,到審訊當日,曾律師代表她時,有關片段已呈堂為證。

9.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而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0段作出如下分析:

「…

20.  於錄像中可見,P-2是攜於上訴人之右膊上。然而第1控方証人堅稱P-2是攜於上訴人之左膊上,當上訴人把豬肉放進P-2時那刻亦然,縱使觀看錄像後,仍沒變更其說法。首要,事發已數月,記憶有誤亦不足為奇。更重要的是,攜於左膊或右膊並非重點,縱然有誤,亦不影響本席對其可信性之評估。」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已就其他的相關證言作出分析及考慮,有關分析合情合理,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11.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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