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玉群

Case No.HCMA 4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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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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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8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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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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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申請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的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5月15日駁回其上訴,並頒下判決理由。

2.申請人於2012年5月30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其可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人並解釋,由於她不知道申請期限,因而有所延誤。

3.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及附頁內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申請理由。今早申請人在庭上作出口頭陳述時,亦基本上只是重複其審訊時的辯方案情。本席並不認為有關事項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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