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玉群
Case No.HCMA 4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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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864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8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6月8日 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 1.本案的申請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的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5月15日駁回其上訴,並頒下判決理由。 2.申請人於2012年5月30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其可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人並解釋,由於她不知道申請期限,因而有所延誤。 3.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及附頁內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申請理由。今早申請人在庭上作出口頭陳述時,亦基本上只是重複其審訊時的辯方案情。本席並不認為有關事項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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