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繼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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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繼添在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席前承認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每罪被判監禁4個星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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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9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574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張繼添在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席前承認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每罪被判監禁4個星期,同期執行。 2.上訴人針對刑期提出上訴,但於聆訊時撤銷上訴。 案情概要 3.上訴人1979年由內地移居香港,出生日期為1948年1月20日。但因方便求職,將出生日期報少5年,為1953年1月20日。其後獲發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惟其出生日期乃虛假。涉案控罪為他兩次使用身份證進出香港時,出示有虛假出生日期之身份證。 求情理由 4.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求情,指上訴人一向奉公守法,細報年歲是為較易求職,養活家人。他年紀已達64歲,希望輕判。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參考案例,指涉及向入境處人員出示虛假出生日期證件之案件,刑罰認罪下一般為6至8個月監禁。裁判官指本案案情特殊,只是意圖欺騙僱主,並非藉此居留,但仍屬嚴重,需要監禁。每罪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下減為4個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討論 6.代表答辯人之戚大律師提供數宗案例,其中多數除虛假陳述外,亦涉及虛假旅行證件,判刑由8個月至12個月不等。 7.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Tran Thi Ngat HCMA 162/2010(2010年4月14日),該上訴人持有效越南護照,但出生日期為虛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確認6個月監禁。 8.本席向上訴人解釋Tran案,亦向上訴人指出法庭於審理刑罰上訴案件時有權加刑,即使不致與Tran案看齊,亦可能增加。上訴人經考慮決定撤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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