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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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33號 ----------------
---------------- 裁決理由書 ---------------- 1.本席覺得第一證人(許惠敏)很有機會是在說謊,尤其是有關欠錢那方面,她初時說沒有欠被告人錢,其後又說有欠錢,那4,000元一個月就是用來部分還債的,部分又說是用來照顧被告人的「BB」的,她這樣翻來覆去,給本席的印象是其實她是隱瞞的確有債項的。 2.第二點,她當時與被告人的關係本席覺得亦是撲朔迷離,她有時說是復合,自己有時又承認根本不是情侶關係。而在證物P5,那個會面的錄像紀錄謄本亦沒有提及是情侶,只是說借卡給男方是因為幫他照顧孩子。其實這個情侶關係是相當之重要的一環來的,沒有理由不說及此事的。 3.另外一點就是好明顯地,銀行家誓章上與及那個銀行資料寫出,是已發放了銀行存摺給她的,她卻一直都否認,這點,因為誓章已經白紙黑字寫明是有本存摺存在,那麼該本存摺去了哪兒呢?她很明顯是有東西隱瞞。 4.因為這件案件很明顯是口同鼻拗,一個對一個的,這個證人本席看不到有甚麼特別的理由,為何她會相信當時一個經濟情況,她自己都知道不是太理想和穩定的人,借一本存摺簿給他,他們雙方的關係本席覺得並不是情侶的關係,因為如果是情侶的關係,很明顯已經會在P5提及,但卻隻字不提。就算借了些銀行資料給被告人,亦沒有理由完全不問的,因為洗黑錢這回事,要別人的銀行戶口洗黑錢這回事是很常有的事情來的,她在香港生活了那麼多年,在香港工作,是一個成年人,說自己不知這些,完全不問,本席覺得是使人十分懷疑,所以如果被告人選擇作供,無論被告人自己的說法是怎麼樣,本席相信這個證人本身的證供是難以達到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所以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再審下去都是沒有用的,這件案件,本席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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