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林佩玲

Case No.CACC 498/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9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498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2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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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林佩玲
(LAM PUI LING ANG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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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27日
判案日期: 2012年6月27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134章)第4(1)(a)及(3)條。涉案毒品是0.8公斤(800克)的「氯胺酮」,即俗稱「K仔」的毒品。申請人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席前承認控罪。李法官採用13年半的量刑基準,減去因申請人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後,刑期為9年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2011年4月19日,警員在落馬洲管制站入境大堂截停申請人及在她身上發現涉案毒品。申請人在審訊時53 歲,她有一次犯罪記錄。犯案前,她任職保安員,後因頸痛而辭去工作。她沒有毒癮。她於2009年離婚,育有兩名子女,大女兒已經成年,另外一名兒子17歲,與申請人的前夫同住,而申請人則獨居。申請人與前夫關係不和諧,前夫另有家庭,申請人需要借貸度日,她欠債約十萬元,由於無法償還債項而受人唆使犯案。

3.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一案中就販運「氯胺酮」定下了量刑指引:涉及600至1000克的刑期是12年至14年監禁。

4.李法官採用13年半為本案的量刑基準是適當的。申請人的背景雖然值得同情,但涉及如販運毒品這類嚴重的罪行時,法庭是不會接納申請人的個人背景為一項減刑因素。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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