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泉 訴 荃灣港安醫院與韓美詩醫生
Case No.
Court
Date10 Dec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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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116B/1998 CACV 116/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8 年第 116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8 年第 2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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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 判 案 書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讀判案書: 1. 就陳金泉先生的一宗上訴案,本庭已經作出判決。陳先生不滿本庭的判決,現在請求准許向終審庭上訴。 2. 在法律上,一個訴訟人要取得准許向終審庭上訴是要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民事上訴第二十二條例內列出的條件向本庭請求准許,即陳先生的所謂“通行紙”。 3. 今天陳先生在本庭的陳詞絕對沒有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二十二條例內所規定的任何一項條件。所以,本庭不需要再勞煩陳鴻興大律師。本庭認為陳金泉先生向本庭的陳詞完全沒有提出可以符合第二十二項內需要的條件。所以,陳金泉先生的請求被拒絕。
原告人(上訴人): 陳金泉自辯 被告人(答辯人):由麥堅時律師行陳鴻興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