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佢正在將毒品從馬來西亞經香港運送番廣州,喺香港國際機場被截查之後發現藏有毒品喺背囊嘅暗格。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0.54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嘅1公斤混合劑。
被告現年41歲,喺干犯本案之前並冇刑事紀錄。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已婚,有個女兒15歲,今次係第一次鋌而走險犯事,希望本席能夠盡量輕判。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同埋大律師嘅求情。根據有關嘅量刑指引,販運海洛英重量係400至到600克起刑點係15至到20年,如果存在國際性嘅因素,可以將有關嘅量刑起點往上調。本案嘅毒品淨重係540克,被告係親自由廣州經香港往馬來西亞取獲毒品,再將毒品由馬來西亞經香港作為一個中轉站準備運送番廣州。
本案有著令案情嚴重嘅國際性因素,本席以十八年半嘅起刑點,本席認為十八年半嘅量刑基準係適合,另外因為國際性因素,將佢往上調至20年。喺聆訊之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判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