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文

Case No.DCCC 21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1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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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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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2年6月14日上午11時17分
出席人士: Ms Flavia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O Kai Ming Selwyn,由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勒索罪(Blackmail)
  [3]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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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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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陳志文,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案中一項勒索罪(即控罪二)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控罪三),罪名成立。

2.控罪二及控罪三均案發於2012年1月19日,案發地點同為香港新界荃灣大河道24B號地下外。案中法庭裁定,被告人向控方證人一翁國量先生進行勒索,要求翁國量先生交出2,000元為陀地或保護費。被告於進行勒索時,被告並聲稱他是和勝義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3.法庭裁定之案情指出,翁國量先生(即控方證人一)於2012年1月18日晚上,從他姐姐口中得悉,被告人於當天較早時,將一盤年桔放於翁先生負責經營的榮安小食店外,並表示會於1月19日再到店鋪。因翁國量先生相信,被告人是要向榮安小食進行勒索,翁先生便於1月19日清晨二時多,榮安小食打烊後,到警署報案。而探員亦於1月19日晚上八時多,到榮安小食進一步了解翁先生的投訴個案,並留下聯絡電話,著翁先生遇事時聯絡探員。於同日晚上約九時,被告人到控方證人一的榮安小食店外,並以手勢示意當時於店內工作的翁先生到店外,而翁先生看見被告人出現,他在店內便按探員的吩咐,致電探員,其後他到店外,與被告人坐在店外右手面的一凳子,被告人當時指向被告人身後的一盤年桔,說「呢啲係心意,一年一次,咪詐形,你識做喇」,當時翁先生不太明白被告人所說的說話意思,被告人接著說「荃灣陀地,叫『鼻屎』,勝義嘅,跟金光燦,我而家收你2,000鈫一年陀地,唔畀就掃你場,淋屎淋尿唔使講喇」。

4.翁先生聽到被告人上述說話感到驚慌,擔心店鋪與家人會被影響。雖然翁先生較早前已致電警方,但警員當時仍未出現。翁先生當時因受驚,站起來,欲返回店內取錢交予被告人,以解決問題,而當時被告人亦站起來,步向榮安小食左方,並遭出現的探員截停。

5.法庭因被告人所說的說話,而裁定被告人案中勒索罪及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罪名成立。

6.被告人已非初犯,被告人自1996年至今,於四宗案件,就著六項控罪,被法庭裁定罪成。有關定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盜竊、管有危險藥物及襲警。

7.被告人現年30歲,於香港出生,曾接受中四教育。被告人是一海味店的僱員。

8.辯方於輕判陳求中指出,被告人於家中居幼,被告人有一兄一姐,被告人現與母親同住,需照顧母親。就著控罪二,辯方指出,被告人並沒有從受害人收取到任何陀地、保護費;而就著控罪三,被告只作出了一簡單的聲稱行為。

9.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控罪的性質、本案案情、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張宏英(譯音)(CACC 118/2000)一案,該案涉及勒索及聲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罪,上訴庭於該案引述了另一上訴案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黃富華(譯音)([1999] 1 HKC 363頁),上訴庭於黃富華一案將原審判處的5年監禁改判4年監禁,而梅賢玉上訴庭法官(當時官階)於判詞指出,此類罪行極為猖獗,法庭必須正視有關問題,而法庭亦必須向犯罪者顯示,此類行為不能為法庭所容忍。

10.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法庭考慮了控罪二及三均是於同一天發生的行為,而就著控罪二,被告人的恫嚇手段包括被告人聲稱他是勝義的成員、為荃灣陀地、跟金光燦,被告人並表示,若受害人不就範,被告人便會「掃你場,淋屎淋尿」。法庭認為,努力經營店鋪的小商戶應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任何人以恫嚇方式,向小商戶進行勒索、敲詐,必須受到法律嚴懲。

11.法庭認為,按本案的案情,經審訊後,控罪二的量刑基準應是4年監禁;而控罪三的量刑基準,經審訊後,應為1年監禁。被告人已非初犯,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案中不存任何輕判理由。

12.就著控罪二,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年;控罪三,則監禁1年。法庭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法庭考慮到控罪二及三均是發生於同一天的罪行,而法庭於考慮控罪二的刑罰時,亦已考慮被告人是以聲稱他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作為恫嚇手段之一。因此,控罪二及三的刑罰應是同期執行。

13.按前述原因,法庭指令案中被告人控罪二的4年監禁與控罪三的1年監禁,均是同期執行。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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