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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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唐貴明先生承認本案的第一項控罪,即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6月22日在香港新界上水彩園邨彩華樓315室意圖使何馬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5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25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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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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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2年6月25日上午10時4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tthew C.S. CH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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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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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唐貴明先生承認本案的第一項控罪,即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6月22日在香港新界上水彩園邨彩華樓315室意圖使何馬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案中的第二項控罪為搶劫罪,但基於控方不提證供就本控罪檢控被告人,因此法庭裁定被告人第二項控罪的搶劫罪罪名不成立。

承認事實

3.於2011年6月22日約21:00時,居住在案發單位的受害人的鄰居聽到單位內有人呼救,她於是使用受害人交託給她的鎖匙打開單位的大門,進入單位。她看見單位的一個房間外有染血的被鋪,在房間內,被告人一手按著受害人,而另一隻手則舉起一把菜刀。這鄰居立即跑回自己單位及報警。

4.警察到場後,把受害人送往醫院治療,證實他左邊臉有一4厘米裂傷,頭皮有多處2至4厘米裂傷。受害人入院留醫至2011年6月24日出院。

5.警務人員於2011年6月28日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了一些話,包括「阿Sir,係契爺喐手打我先,我先火遮眼,用刀斬佢。」被告人亦帶警務人員到他棄置菜刀的地方,即天平邨天美樓附近的小溪,但找不到該菜刀。

6.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

(a)與受害人認識約十年,有同性戀關係,包括口交及肛交;

(b)他們的關係沒有涉及金錢,但受害人有時會給被告人20元作交通費及購買香煙;

(c)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及受害人在案發單位房間內睡覺,互相擁吻,但受害人要脫去被告人褲子口交時,被告人不願意及想離去,但受害人箍他的頸,及兩人吵起來;

(d)受害人恐嚇要報警指控被告人搶劫,被告人於是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要受害人打開單位門,但受害人不肯,被告人一時失控,用刀背斬受害人三至四下;

(e) 受害人呼救,有鄰居打開單位大門,被告人恐慌下,再用刀背斬受害人及叫鄰居報警和逃去。

7.受害人於2011年12月29日離世,但死亡原因與本案無關。

刑事紀錄

8.被告人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於2009年6月2日,因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名被判監4個月。

求情理由

9.被告人今年44歲,未完成中四就輟學,他一直從事侍應工作,案發時月入約8,000元。他於2003年離婚,育有兩女兩子,年齡由15至19歲,皆為學生,由前妻照顧,被告人每月給予2,000至3,000元贍養費。被告人於2007年再婚,但被告人與82歲多病的母親同住,以便照顧母親。

10.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案發的時候,被告人不想與受害人有進一步的親暱行為,因為知道受害人的兒子快要下班回家,及被告人已厭倦受害人的粗野行為。被告人要求受害人打開上了鎖的大門,讓他離去,但受害人不肯,被告人在酒精影響下,在單位內拿起菜刀,以刀背斬受害人,及在鄰居用鎖匙打開單位大門後逃走。他把刀棄入河中,但後來帶領警務人員到該處時,找不到該把刀。

11.大律師指出案件並非預謀,及被告人是受到受害人的挑釁。這罪行與被告人的性格不相符,及被告人重犯的機會極低。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方通力合作,及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大律師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朱思榮 CACC 289/2011的案件予法庭參考。在這案例中,任職保安員的被告人夜班下班,回到居住的劏房時,與也在該處居住的受害人發生爭執,而以菜刀襲擊受害人,令受害人前額有3厘米、右臉有5厘米及嘴角有4厘米的裂傷。被告人否認控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處入獄5年。上訴時,上訴法庭將刑期改為4年監禁。大律師指出,這案例與本案相若,及要求法庭以4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基準。

判刑

12.有意圖傷人是嚴重的罪行,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當然這刑罰只會用於最嚴重的案件。就這罪行,上訴法庭並沒有訂下任何的判刑指引。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類案件犯罪的情節及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可以有很大的分別,因此判刑也會有所不同,要訂下判刑指引根本就不可行及不切實際,法庭必須考慮每件案件的所有情況,以達至一個最公正和最適當的判刑。

13.本席接受在本案中,被告人並非是有預謀地作案,但本席認為被告人並沒有受到受害人太大的挑釁。他與受害人一直都有同性戀的關係,並且有口交及肛交的行為,因此案發當晚,受害人想與被告人有進一步的親暱行為亦也不足為怪。受害人是一名年紀已經81歲的老者,雖然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指受害人箍他的頸及說會誣告他搶劫,但本席看不出年紀比他年輕三十多年的被告人會因此而受到威脅及挑釁,以致失去理智。

14.由受害人的傷勢照片可以看出,受害人除了臉部4厘米的裂傷外,頭部也有很多處的地方受到裂傷的傷勢,及接受了縫針手術。由此可見,被告人當時一定對受害人的頭部作出了為數不少的攻擊,而令到受害人的頭部受到這麼多處的傷害。這一點亦令到本案的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及被攻擊的程度,比朱思榮一案中的受害人所受到的嚴重。眾所周知,頭部是人體一個非常重要的器官,被告人以菜刀,雖然是刀背,不斷地對本案年紀已經81歲的受害人的頭部作出不斷的攻擊,其意圖明顯地是要重創受害人,而受害人亦確實地受到不輕的傷害。受害人最後的死亡原因與這些傷害無關,其實對被告人來說是不幸中的大幸,否則被告人會面對更嚴重的控罪。

15.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包括辯方所提交的案例後,本席採納四年半監禁作為判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3年。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