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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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號 ----------------
---------------- 裁決理由書 ---------------- 1.D1與羅震威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D1否認控罪,在本席席前進行審訊。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顯示,在相關時間受害人彭艷玲女士(現已改名為彭晴)是上水新發街30號2樓D室的業主,她把單位租了給D1的母親,但D1及羅震威(羅)居住這單位。D1欠租。 3.案發當日(即2011年5月11日)受害人與表妹秦雯晈(PW2)上門追租。約下午4時受害人與PW2去到D室門外,見到羅在門外,他說D1不在。受害人與羅發生口角,之後羅離開,受害人與PW2進入D室隔鄰的C室,C室亦是受害人的物業。受害人聯絡了D1的母親,並約了在C室等候她。當受害人在C室時,發現D1原來在D室入面,他正在由窗口沿棚架爬落街,在街上與羅會合之後離開。 4.稍後D1與羅折返,兩人分別攜帶了一支鐵通,羅踢開C室木門入內,用鐵通毆打受害人頭部及身體,受害人大叫救命,當時D1與PW2在C室門外的走廊通道,羅打完受害人之後與D1一齊離開。 5.受害人頭部流血,送醫院後檢驗結果是:頭部左枕骨頭皮有一處5至6厘米裂傷傷口,須縫綫四針;左邊頭皮亦有血腫,左臂有瘀傷,須留院一天。以上的證據都是不受爭議的。 6.受害人作供說,她被羅用水喉通襲擊兩至三分鐘,她頭部、手及背被打,她大叫救命幾次,但不知何解,PW2卻沒有入來協助。受害人說,她現在頭部經常疼痛及麻痺,被襲之前沒有這些現象。受害人受羅襲擊的證供基本上不受爭議,但是她受襲時見不到D1的情況。 7.案中主要證人是PW2。PW2說,D1及羅折返時,二人背部都有一支鐵通,她很驚,她在C室門外走廊通道,企圖說服二人冷靜下來,受害人則躲在C室內。D1及羅二人曾經似乎冷靜下來,但當他們行到走廊大閘旁時,羅突然說「睇住佢」,D1便用左手捉住PW2的右手,兩人面對面,D1右手持鐵通攔在PW2身前,而羅便衝向C室,用腳踢開C室木門入內打受害人。PW2聽到受害人大叫救命,說流了很多血。羅離開C室說走了,D1便與他一齊離開。盤問時,PW2不同意D1沒有伸手攔她去路,亦否認她在D1背後攬著D1作掩護。 8.2011年5月14日,D1自首。警誡下說「我凈係嗌交,冇喐過手,係我朋友打人咋。」 9.2011年5月15日警察與D1進行錄影會面(證物P6),會面中他說,他爬棚架落地下之後會合羅,羅說受害人好串,很想打她,羅問D1打不打受害人,D1說「是但」,意思是「隨便囉」(記項103-6及215);之後他們去買了兩支鐵通再回去C室(記項108至128);他們回到C室,羅叫D1撳住受害人的朋友(記項130);D1細細力住PW2的手(記項142及146);羅入房用鐵通打受害人(記項160);打完受害人後羅轉身離開,並叫D1快些走,D1便和他一起離開(記項162至166)。D1同意他的供詞都是自願的。 辯方案情 10.D1的說法是:他與羅返回案發地點,以為羅只是嚇嚇受害人,沒有想過或預期羅會襲擊受害人,他沒有意圖傷害受害人。 11.D1作供,他沒有傳召其他證人。他作供說,最初當受害人與PW2來到D室門口時,其實D1在D室內,後來他由D室窗口爬棚架離開,與羅會合之後,羅說想打受害人,D1說「是但喇」,當時D1以為羅開玩笑,之後羅與他去了一間五金鋪買了兩支鐵通,D1問羅想做甚麼,羅說「兇下佢之嘛」,意即嚇受害人,羅並把其中一支鐵通交給D1,D1放在背後,二人返回案發現場。D1解釋,他想回去,因為他留下了銀包、銀行卡、身分證及鎖匙在D室內,回到現場之後,PW2站在屋內走廊和D1說道理。羅這時已冷靜下來,並準備離開,但是突然羅叫他撳住PW2,D1下意識地撳一撳PW2的手,然後羅衝到C室門前踢開門入內,他襲擊受害人,全程約十五秒。D1說只撳住PW2的手兩至三秒,但是沒有用右手伸出鐵通攔阻她。羅打受害人時,PW2十分驚慌,並躲在D1背後攬住D1,用雙手繞過D1身體,住D1雙手手持的鐵通,D1呆一呆,羅已衝出房說走了,D1便跟隨他離開,D1不知道發生了大事。D1說,認識了羅約一年,他們一齊住了不足一個月,相處時間內沒有見到羅有暴力傾向,他沒有預期羅在恐嚇受害人時會用鐵通打受害人。 12.5月14日他向警察自首。他的錄影會面是他的自願解釋,這是混合性供詞,本席要考慮整份供詞內容,包括對他有利及不利的部分。 爭論點 13.控方事實證據沒有受很大爭議,D1不爭議他與羅一齊手持鐵通返回案發地點,不爭議羅向受害人襲擊過程。D1在庭上同意,撳住PW2的手兩至三秒,盤問時他同意這亦算是捉住了PW2的手。會面紀錄中他亦同意住PW2的手(記項142及146),D1主要事實爭議只是有沒有手持鐵通伸出作勢擱阻PW2及PW2有否攬住D1作掩護。 證據分析 14.受害人的證供重點是證明被羅襲擊,這是沒有爭議的。至於她在盤問時被質疑有些在庭上所說的案發詳情,與她的證人口供有些差異,她已解釋,可能因為不太重要,落口供的警察沒有紀錄。辯方在陳詞時對此沒有批評。 15.本席認為受害人的證供及解釋合理,證人口供與庭上證供差異並不重要,本席接納她是可信、可靠證人。無論如何,因為受害人被襲擊時見不到D1的行為,她的證供對D1而言作用不大。 16.案件主要證據來自PW2,代表D1的黃大律師質疑PW2是否可信可靠證人。黃大律師批評,PW2在證人口供沒有說D1伸手攔她的動作,但PW2解釋了,落口供當日十分驚慌,只講出了襲擊經過的大概情況,但在庭上被控方問及案件細節,她便逐漸回憶想起說出。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解釋,而且經常發生,並無可疑之處。 17.黃大律師說,在覆問時PW2說,她在講道理時D1沒有講說話並不合理,因為講道理的對象必然是D1及D2。本席認為PW2說道理,D1亦不一定要參與,而且PW2亦曾提及D1有說話,只是字眼不記得,更重要的是D1有否回應或參與根本無關痛癢,PW2忘記了也不出奇,並無可疑。 18.辯方質疑,如果D1有捉住PW2的手及攔阻他,怎會三至四秒之後便放開手,本席認為這並無可疑,首先D1同意捉過PW2的手兩至三秒,而且D1說PW2沒有反抗,既然PW2沒有反抗,D1在三、四秒之後放手並不出奇。 19.本席小心考慮了黃大律師所有陳詞,但認為她的批評並不成立。雖然PW2是受害人的表妹,但她在案中沒有個人利益,本席看不到她為何要說謊,她的證供亦是合情合理。有一點證據是十分重要的,沒有爭議羅手持鐵通在房內毆打受害人,受害人大叫救命。如果PW2不是被攔阻,怎會不入房協助受害人呢? 20.至於羅對D1說,是如D1所講「撳住佢」,還是PW2所說「睇住佢」根本無關重要,即使是PW2聽錯,根本分別不大,兩種說法都是控制PW2的意思。 21.至於D1的證供,首先,D1在庭上的說法不完全符合會面紀錄的說法,D1庭上說買了鐵通之後,羅說只是要嚇受害人,D1在會面紀錄沒有說過。D1在庭上說想回案發現場,目的是想取回私人物件,但在會面紀錄亦沒有說過。 22.另一方面D1的證供不合邏輯,違反常理。D1說以為羅說要打受害人只是說笑。如果是說笑的話,羅又怎會去五金鋪買鐵通呢?買了鐵通之後,D1不可能仍然以為說笑。D1後來改口說,只是想回去取回個人物品及嚇受害人,但是為何他回去之後,又沒有取回個人物品呢?如果只是想嚇受害人,他們兩個男人要嚇驚一個女子是容易不過的事情,何須要出動武器呢?如果他只是想協助羅嚇受害人,當見到羅踢門,甚至開始用鐵通打受害人時,整個過程長達十五秒,為何D1不即時喝止羅的行為呢?D1說沒有攔阻PW2,如果他沒有作勢攔阻的話,PW2聽到受害人大叫救命,知道她被毆打,怎會不入內協助呢?D1說PW2從後攬抱著她,把他當作掩護,這是荒謬之極的事。正如PW2所說,D1是一個陌生男子,PW2怎會這樣攬著他,而且D1手持通鐵與羅一齊怒氣沖沖到來,PW2怎會找對方人馬作為自己掩護。 23.考慮了雙方所有證據之後,本席認為D1並非可信證人,本席接納PW1及PW2都是可信、可靠證人,並以他們的證供為事實認定。D1在庭上證供與及對警察的解釋,如有違背PW1和PW2說法,都不予接納。 事實裁定 24.本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之下證實,在相關時間D1與羅離開案發現場之後,羅對D1說要回去打受害人,二人去了五金鋪買了兩支鐵通,二人各自攜帶一支鐵通折返案發現場,二人與PW2經過一些對話之後,羅說「睇住佢」,D1即時用一隻手捉住PW2一隻手,另一隻手伸出鐵通作勢阻攔PW2,而羅便踢開C房門,入內用鐵通襲擊受害人,因此造成醫療報告上所顯示之傷勢,襲擊之後羅出來叫走,二人便一齊離開。 25.D1說以為羅說笑,又說以為羅只是想驚嚇受害人,這兩種說法本席都不相信,這都是不合邏輯,違反常理的,本席不予接納。 是否夥同犯案? 26.D1既然已聽到羅說要打受害人,又一齊去買鐵通,而且二人各自攜帶一支鐵通去找受害人,唯一合理及無法抗拒推論,是二人協議了一起行事,他們回去找受害人,目的及意圖只有一個,就是要襲擊受害人。當羅踢門入C室時,D1捉住PW2的手,用鐵通作勢攔阻她,更是支持了二人夥同去毆打受害人的強烈證據。雖然D1沒有親自下手,而只是羅毆打受害人,但二人夥同犯法,羅毆打受害人是D1預計在內,他亦預計到羅會使用鐵通,所以要為羅的行為帶來的可預計後果負責。 27.二人曾經看來冷靜,但不代表之後的行為離開了原先夥同行事的範圍。二人各自帶了一支鐵通,常識告訴這武器可造成十分嚴重傷害,唯一合理推論是D1意圖對受害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毆打受害人當然是非法及惡意的傷害。 28.本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D1與羅夥同毆打受害人,意圖使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故此裁定D1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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