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你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你被海關人員在荃灣大窩口地鐵站截停,海關人員在被告人手持的膠袋內搜得6袋含120克海洛英鹽酸鹽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膠袋內藏可卡因,負責將膠袋內毒品運往美孚,事成之後可獲得600元酬勞。涉案海洛英零售價為港幣約11 萬元。
被告人現年17 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上次聆訊後,本席將判刑押後,提取你的背景報告參閱。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人你學業成績欠佳,操行亦不理想,亦曾經因行為方面出問題接受監管命令。因學歷所限,在輟學離開學校後祇能夠從事一些低技術工作,薪金亦有限,最終在壞朋友影響之下,犯上此項嚴重控罪。
就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上訴法庭已經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200 克海洛英,刑罰是8至12 年的即時監禁。販運120 克,量刑起點介乎9 年半至10 年之間。被告人你雖然年青,但並非異常年幼,今次犯案亦並非遭人逼害,純粹因為經濟原因干犯。我看過你母親及你所呈上的求情信,我亦明白父母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讓被告人你有一次更生的機會。不過,上訴法庭已經多次重申,若法庭輕判年輕又或者年老的販毒人士,則祇會吸引更多毒犯利用這些人士進行這些非法勾當,本席祇能對你父母表示同情,但亦需清楚講明酌情權受到一定掣肘。
在考慮過律師求情之後,有鑒於被告人你年紀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因此,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9 年半即時監禁。你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就被告人你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被判處6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