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雄

Case No.HCMA 29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9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9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6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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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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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12年6月19日及7月12日
判案日期:2012年7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7月1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陳偉雄在特委裁判官朱仲強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第一證人在行人路統計巴士乘客流量,上訴人駕駛電單車,在第一證人右前方迎面駛來,時速約10 公里。電單車經過第一證人時,電單車尾之雜物箱右邊碰到第一證人右邊腰部對上位置。第一證人往後跌倒,頭後部撞地,剎那昏暈。上訴人扶起第一證人,當時電單車停在過了第一證人位置約1 米地方。

辯方案情

4.上訴人否認電單車曾與第一證人有任何接觸。他往取停在行人路山邊的電單車,然後騎著電單車,車頭向上山方向,試試可否發動。但電單車還未啟動時,第一證人自己跌在電單車後面,他便下車問第一證人有沒有事,第一證人反指被他電單車撞倒,要求報警。上訴人覺得受屈,拒絕為第一證人報謷,第一證人遂自行報謷。

5.警員(第二證人)到場,上訴人對第二證人說他當時祇是「」著電單車,還未啟動,男子在車尾跌低,指稱被電單車撞倒。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之證供,拒納上訴人之證供。裁判官質疑若上訴人感到受屈辱,沒理由不報謷;而若他不報謷,則為何不盡快離開現場,以免受屈。

上訴理由

7.上訴理由書概指證據不足。

討論

8.上訴人指出他作供時祇說推著電單車上山,從未說過騎著電單車。本席索取審訊謄本,謄本顯示上訴人最初將電單車從泊位處推出,車頭向上山方向,他見第一證人走過,然後他再騎上電單車。之後第一證人躺在地上。因此,上訴人所謂他從未說過騎著電單車,並非如此。

9.案情主體是上訴人被屈以電單車撞倒第一證人。裁判官之裁決符合整體證據及固有可能性,並無出錯。因此,上訴駁回。

訟費

10.上訴人指他從未說過騎著電單車,致需要押後索取謄本。查他曾如此說過,因此需付上訴訟費。經整體評估及考慮到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定為3,500 元,由上訴人支付。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