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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86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86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6 年123 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馬天河先生向本庭申請許可,擬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於2012年3月26日頒發的命令,提出上訴。馬先生曾向歐陽法官要求上訴許可,但其申請於2012年4月23日遭駁回。 2.歐陽法官2012年3月26日頒發的命令,是駁回馬先生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事故馬先生擬針對高等法院聆案官許家灝於2011年7月5日頒發的命令,提出上訴。 3.許聆案官所頒發的命令,是延展宋雯女士展開HCCW123/2006一案訟費評核程序的時限。宋女士是馬先生的前妻,他們兩人亦是一間有限公司的股東。宋女士指稱公司欠她若干款項,申請將該公司清盤,馬先生首先以公司名義委託律師提出反對,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於2006年12月7日裁定,公司並無有效地委託律師反對清盤,故剔除了公司的反對通知書,並頒令馬先生需支付訟費,包括2006年6月12日的訟費。馬先生亦曾以分擔人的身份,反對清盤,但他於2006年12月11日在關法官席前,撤銷他的誓章,與及收回反對。關法官於是頒令把公司清盤,並頒令馬先生需支付2006年5月11日聆訊的訟費。 4.宋女士遲了展開該訟費評核的程序,於是向法庭申請延展時限,許聆案官處理該申請,但聆訊時馬先生缺席。許聆案官於2011年7月5日頒發命令,批准宋女士的延展時限申請。 5.法庭規則規定,訴訟人需於聆案官頒發命令之後的14天內提出上訴。但馬先生延至2012年3月6日才提出逾期申請。 6.歐陽法官於2012年3月26日處理該申請,並於同日駁回申請,詳細理由載於判決書。馬先生擬上訴該判決,提出本申請,宋女士一方沒有就馬先生的申請作出回應。 7.歐陽法官的決定是經行使酌情權而作出的。案例確定,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這類決定,除非法官對法律原則有錯誤,或決定是明顯犯錯。 8.本庭已考慮了上述判決書,歐陽法官在第一段已正確地列出有關的法律原則。 9.況且歐陽法官已採納了對馬先生最有利的看法,即他於2012年1月尾才知道許聆案官於2011年7月5日所頒發的命令,但馬先生仍然解釋不到他為何再延遲6個星期才提出逾期申請。歐陽法官認為馬先生所提出的解釋 (例如他得到的意見,岳母喪事,兒子上學) 並不構成充分的理由解釋延誤,本庭認為這看法是正確的。另外,歐陽法官認為馬先生上訴許聆案官的命令沒有成功機會,這看法不可說是明顯錯誤的。 10.馬先生為支持本申請所存檔的誓章,著點在於2006年12月在關法官席前聆訊時,他撤銷反對清盤的事情。馬先生說他以為宋女士不進行訟費評核,是履行雙方和解的承諾。但本庭認為,這並不能解釋到馬先生的延誤,因為如果宋女士違背承諾,準備進行訟費評核的話,馬先生理應一知道宋女士 獲得許聆案官的命令,便會立即採取行動,阻止宋女士違背承諾的企圖。他的延誤,更加是說不通的。 11.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申請。本庭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馬先生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各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請人:馬天河先生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