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錦東

Case No.HCMA 33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3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1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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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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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2年7月5日
判案日期: 2012年7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7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涉案財物是一個‘Louis Vuitton’手袋,價值8,000 元,屬上訴人的嫂嫂所有。裁判官判她入獄4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考慮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以下是裁斷理由。

2.上訴人與兄嫂和家人同住,今年4 月25 日清晨約5 時 ,上訴人嫂嫂回家發現涉案手袋不見了,於是報警。當日午間約1 時,上訴人回家,知道嫂嫂已報警後,向嫂嫂承認偷了手袋轉售,得款3,000 元,後到澳門賭錢,把贓款花光。

3.上訴人23歲,9次犯罪紀錄,全部都是盜竊。最後一次是2009年4月,判入戒毒所。上訴人有毒癮,曾於2008和2009年接受戒毒療程。

原審判刑理由

4.裁判官仔細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她認為本案有違反誠信之嫌。上訴人取走家人的財物變賣,行為應受譴責。裁判官認為感化令對上訴人已沒有用,加上他是積犯,最後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個月,判上訴人監禁4個月。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指家人已離棄他,扔掉他的財物。以後靠自己重新做人,希望本席給他一次機會。

分析

6.上訴人已多次犯「盜竊罪」,相信是毒癮問題所致。雖然曾屢次接受感化和戒毒,仍不知悔改。今次竟然偷取家人財物,行為可恥。他已有9次同類紀錄,不值得寬大。裁判官提高量刑起點,實無可厚非。

7.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判刑合理,本席現駁回判刑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