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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2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613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7月25日 裁定書日期:2012年7月25日 裁定書 1.本案申請人陳先生為小額錢債審裁處2012年 SCTC 6132號案的被告人,他現申請上訴許可。 2.該案申索人曾與陳先生訂立合約,以HK$6,600向陳先生訂講20,000個特別印製的紙盒,該申索人收貨後,發覺有7,000個紙盒被過量膠水貼合,不能打開。陳先生說可用刀片割開,但該申索人不同意,因割開後紙盒的表面會出現縐摺,和內部被割破痕跡,所以不能接受。 3.他要求陳先生退款,但陳先生不允,他於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陳先生興訟,要求陳先生退還HK$2,310。 4.陳先生在審訊日缺席,審裁官麥國昌先生在考慮案情後,判該申索人得直,並命令陳先生退還HK$2,310予該申索人。 5.陳先生後來申請覆核,審裁官在考慮證據後,認為若用刀片之類的工具,將紙盒黏合部份割開,紙盒的表面無可避免地會出現縐摺痕跡,因而影響紙盒的外觀,而紙盒內部亦會被破壞,所以裁定陳先生送交該申索人的紙盒中的7,000個,是貨不對辦。所以陳先生在該案答辯的理由,沒有勝訴把握,審裁官於是撤銷他的覆核申請。他現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的規定 6.《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訂定:
本席現按第28條的裁定,考慮審裁官的決定是否涉及法律問題,或該案申索人的申索有否超越該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裁決 7.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決理由,沒有涉及任何法律問題。審裁官的裁決也實屬合理,所以也沒有涉及法律的問題。該申請人的申索,也沒有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陳先生也沒有提供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基於這些分析,本席認為陳先生沒有理據申請上訴許可,所以撤銷這申請,也不作訟費令。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