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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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0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40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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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12年7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2年7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林冠樺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 2.申請人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境外干犯製造危險藥物的罪行。他亦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3.申請人不承認“慫使”控罪,但承認“不當行為”控罪。 4.2011年9月15日,區域法院游德康法官裁定申請人“慫使”控罪,罪名成立。 5.案情顯示,申請人任職香港警隊高級督察。他與一名叫麥偉强的人,是生意伙伴,但生意失敗。申請人向麥偉强追討欠款,但不成功。 6.2007年,麥偉强向申請人說,他認識了一些可以教曉他製毒的人。在8月至10月兩個月內,申請人與麥偉强有四次會面。會面被廉政公署錄影,第一次會面時,有調查人員在鄰近坐位記錄他們的對話,其後他們的會面亦被廉署錄音。 7.在申請人與麥偉强的討論中,申請人說過“第一劑”他自認與危險藥物原料有關的說話。申請人亦建議麥偉强找一些越南人負責買貨。他亦問過麥偉强,製造第一批危險藥物後,有沒有現金剩下,與及回報。他們說話中,亦曾提及過到北韓及柬埔寨購買原料寄往大陸。 8.另外,當麥偉强提到擔心他的手機是否被人竊聽時,申請人提議他改用其他型號的手機。申請人亦向麥偉强說,他與申請人一起便不會有問題,因為警隊內有很多人只需少少錢便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申請人亦有問過麥偉强,有什麼事情需要幫手。 9.原審時,申請人自辯說,他所說的一切,目的只是為試探麥偉强的口風,測試他是否因為未能還債而說謊。申請人又說,他其後是希望勸告麥偉强不要跟製毒的人來往,但這些辯解,均不為法官所接受。 10.另外,廉署人員亦在申請人住所的電腦,發現他曾經查閱過製造“冰”毒的資料,包括“clandestine drug lab”等資料,而申請人亦有向麥偉强建議製毒時,需要什麼的衣服與及面罩。 11.2011年9月15日,游法官裁定申請人並非只是試探麥偉强是否說謊,而其實是積極地慫使麥偉强製造冰毒,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12.9月20日,法官處理判刑。游法官首先駁回申請人有悔意的說法。他考慮這控罪最高刑罰為15年監禁及罰款$100,000後,認為本案並非最嚴重的一類,但鑑於申請人本身為警務人員,卻為謀利而慫使他人製毒,認為4年刑期是合適的,但因控方處理案件有延誤,所以扣減3個月刑期,最後判處申請人監禁3年9個月。 13.申請人現時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本庭已考慮了雙方的書面陳詞。申請人强調他是在因另外一宗“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被監禁後,差不多服刑完畢時,才被控告本控罪,這對他打擊很大,而他服刑時亦有改過自新,準備重新投入社會,照顧兒子。 14.但雖然申請人聲稱他為另外一宗案件服刑時,已深感悔意,期望改過自新,他並沒有承認本案的控罪,還向法庭作出了一連串的虛假證供。他說他因要面對本控罪而受的打擊,本庭認為完全是咎由自取的。 15.本庭明白申請人另外一點的說法,他認為他服完另外那宗案件的刑期,才需面對本案的控告,是會導致到他就本案服刑時,被懲教署視為再犯者看待。他認為法庭應該在判刑時,考慮其實他干犯本案的日期,是比干犯另外那宗案件為早。本庭認為,游法官扣減了3個月刑期,已反映了控方的延誤對申請人的不公。至於申請人被視為再犯者接受懲罰的投訴,他需反省一點,即他在被控另外那宗案件時,他並沒有就本案自首。若然他有這樣做,兩宗案件便可以同時間審理,他便不會面對他現時的情況。 16.申請人說他與兒子建立了良好關係,所以要求法庭輕判,令他可與兒子一起過著愉快的生活,做好身為人父的責任。但試問他有沒有想過,他慫使他人製造的“冰”毒,會令多少青少年患上毒癮,會令到多少父母為失去兒女而悲痛? 17.毒品,尤其是“冰”毒這些强烈而容易上癮的毒品,對社會的禍害,衆所皆知,何況申請人案發時是高級督察,廉署人員還在他住所發現了他所錄下的“World’s Most Dangerous Drugs”的錄影帶,內容集中“冰”毒對人的影響及禍害。申請人卻為謀利而慫使他人製造“冰”毒,還積極地對過程提出多項建議。明顯地,他們的計劃已付諸行動。 18.本庭認為有關毒品的案件,必須重罰,申請人的情況不構成例外。游法官認為本案並非最嚴重的一類,已是採納了對申請人最有利的觀點。無疑申請人現在要面對一段長時間監禁,必定深感後悔,但他不可以埋沒的事實,是他慫使他人製毒,而並非是一時衝口而出,未經思考過的說話,而是經過幾個月時間,多次會面及討論的行動。他有充份的時間反省,但亦決定了不承認控罪,最終他必須接受一點,就是要為自己的行動和抉擇對社會負責。本庭駁回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