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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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0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2年7月13日
控罪: [1] 至 [3]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裁決理由書 -------------------- 大綱 1.控方指控被告人,在過往曾三度「猥褻侵犯」親生女兒[1]。 2.另一邊廂,辯方則稱,被告人從未侵犯女兒,事件乃女兒「生安白造」,誣捏出來,誣告爸爸而已。辯方的爭拗點只有一個,即指控純粹虛構。辯方並不是指,「碰撞」乃意外,不慎導致,或「接觸」乃正常家人擁抱,並無猥褻成份。 證人 3.案中有三名證人,分別是:-
同意事實 4.雙方同意,事實上,女兒於1999年出生,現時12歲。 5.於2002年(當女兒3歲時),媽媽與爸爸離婚,媽媽遂獲「撫養權」,帶女兒到東涌區居住。 6.爸爸則另組家庭,與現任妻子誕下一子一女。爸爸的四人家庭,與嫲嫲和爺爺,居住在一沙田單位。 7.雖然雙親離異,但為探望嫲嫲,女兒亦常於週末,到沙田單位度宿。 8.至2010年,嫲嫲與爺爺獲發公屋單位,便離開沙田區,搬到觀塘居住(觀塘單位)。 9.從此,女兒的週末度宿,便轉至觀塘單位,爸爸亦偶會帶一對孩子到觀塘單位探望嫲嫲,並與女兒相見。 10.女兒與繼母和繼妹的關係要好,與嫲嫲尤甚,與爸爸則一般。 辯方陳詞:本席之分析 11.辯方對女兒的證供,有以下五項質疑。 12.第一,單是嫲嫲的證供,已徹底摧毀女兒之誠信。 13.嫲嫲「斬釘截鐵」說,在沙田單位居住多年,肯定爸爸從未手抱或背孭女兒。那爸爸豈曾,如女兒所說,在一晚飯後,手抱或背孭女兒至房間,遂侵犯女兒呢?(控罪一) 14.另外,嫲嫲亦鐵定,居住觀塘單位期間,爸爸與女兒兩人從未獨留單位之內。那爸爸豈可如女兒所述,在兩老帶兩小朋友到樓下玩耍時,趁機侵犯女兒呢?(控罪二) 15.就嫲嫲的證供,本席懷疑,年前的生活細節,她現今都能記得一清二楚?本席認為,除非有全面﹑長期的監察及即時﹑可靠紀錄,否則,「茶餘飯後」的瑣碎小事既不會被留意,亦不會被牢記起來,故理應不能在庭上堅決確定或否定。當然特別事件則另當別論,可能刻骨銘心。 16.爸爸有否在客廳手抱孩子屬短暫、微不足道的小事,何足掛齒,若然嫲嫲身在洗手間或者廚房,更容易忽略之,那嫲嫲豈能在庭上斷言否定箇中可能。 17.某家人有否互相短留屋內這點亦同出一轍,嫲嫲斷言否定箇中可能,未免太過牽強,實難以置信。本席認為,因愛子深切,嫲嫲才出言偏幫,嫲嫲根本不知箇中虛實,因此本席並不相信嫲嫲的證供。 18.第二,女兒稱,當她就讀小五時,在一家七口晚飯後,爸爸竟在眾目睽睽的情況下,從客廳手抱或背孭她,這當時10歲的女兒,至房間,遂在房門半開的情況下,一邊商談學業,一邊手摸女兒兩胸,維時一、兩分鐘,這講法實屬極不合理,有違「內在或然性」。 19.本席認為,父母愛錫兒女,屬天經地義,爸爸手抱10歲女兒有何不可?爸爸與孩子在房間深談生活、細說學業更理所當然。當然,侵犯則另當別論。 20.本席認為,房門雖半開,但呈堂之相片則顯示,客廳中之人士,亦難看見房中的梳化位置,或坐在梳化上的人士之動作。 21.至於家人隨時撞入,識破被告人這點,本席認為如指控屬實,即觸摸屬短暫、動作小,被衣服遮掩的話,風險並不大。畢竟,若然家人步近房門,腳步聲或影子應足以警示被告人,讓被告人立即反應。 22.至於女兒受辱、受屈,立即跑至客廳投訴怎辦?本席認為如指控屬實,作為父親,被告人對女兒應有相當了解,女兒會否反抗抑或「逆來順受」,他應心中有數。畢竟,假若女兒指控屬實,女兒的確沒有當場識破[2]。 23.第三,如指控屬實,為何女兒一再啞忍,而不向至親例如嫲嫲、媽媽或繼母,揭露屈辱呢?女兒根本無理由啞忍,故指控必屬虛構。 24.無錯,女兒的確一直啞忍,將前兩次的聲稱屈辱藏在心底。奈何,箇中有否原因,原因是否合理,本席並不知曉,這是因為控辯雙方全無問及。 25.換句話說,女兒根本沒有機會在庭上解釋,既然如此,箇中原因、其是否合理仍存在各可能性,辯方不能一口咬定女兒啞忍背後,並無合理原因。 26.至於第三次聲稱受辱後,女兒已分別即時和即日,向繼妹和繼母提及[3]。 27.第四,因為聲稱聆聽者(繼妹和繼母)並無作供,故此控方缺乏「近期投訴」這重要一環,控方案情因此大打折扣。 28.除此之外,本席認為控方的問題更甚。女兒根本沒有在庭上,指出與兩人談話之細節,缺乏投訴細節又豈能成立「近期投訴」呢? 29.本席已警惕自己有關案例的判決White v R [1999] 1 AC 210:
30.本席同意,女兒稱與繼妹、繼母之交談[4],只可用作:-
31.縱使如此,沒有「近期投訴」,亦不代表控方必然敗訴,重點歸根究底,在於女兒之證供是否可靠、可信[6]。 32.就誠信這點,本席不會忽略,女兒現時亦只得12歲,其版本並無任何佐證[7],本席在處理女兒證供時定當額外小心。 33.第五,在盤問下,女兒的證供,多次前言不對後語,內容含糊,相反,爸爸的證供則清晰一致。故此,法庭不應判處被告人有罪。 34.就這,本席不予苟同。辯方的所謂含糊或矛盾,純屬「皮毛枝節[8]」,並不是關鍵所在。本案的關鍵在於,有否手摸私處?在這核心問題上,辯方只指出案情,但遭女兒一一否定。當然同樣地,控方對爸爸的盤問亦不見可取,控方只「臃腫長譖」地發問一些非核心的「是非」題,極少問「為何」、「如何」、「甚麼」。簡言,控方的盤問確不能顯示被告人的真或偽[9]。 35.縱使如此,本席察覺女兒的證供,清脆俐落、有問必答、反應得宜、內容細緻、真摰,偶有記憶模糊之地方,她不諱直認,任何耳聞目見的旁觀者絕不會絲毫懷疑她在說謊、造假或誇張失實。考慮了辯方、被告人之對立證供後,本席的印象仍然沒有任何動搖。 事實裁定 36.最後,本席信納女兒的證供,否定辯方的證供,本席裁定以下事實。 37.控罪一:當女兒就讀小學五年級時(即於2009年至2010年期間),在某一個星期五,女兒於放學後前往富豪花園(沙田單位),女兒與家人(即爺爺、嫲嫲、爸爸、繼母、弟和妹)吃完晚飯後,當女兒還在客廳時,爸爸把女兒抱起或孭起,帶女兒進入爸爸的睡房,爸爸坐在梳化上,將女兒放在爸爸的膝上與女兒閒談,之後爸爸把手伸入女兒的衣物裡,撫弄女兒的胸部一至兩分鐘。 38.控罪二:於2011年9月至11月期間,某星期日約上午9時,在觀塘單位,當時爺爺、嫲嫲、繼弟、妹在樓下玩樂,剩下女兒與爸爸在單位內,女兒正坐在床邊收拾書包,爸爸則坐在女兒的左手邊,爸爸突然抱起女兒,把女兒放在爸爸的大腿之上,與爸爸閒談。閒談之際,爸爸把手伸入女兒的褲內,撫弄女兒的私處約三分鐘,爸爸更把手伸入女兒的上衣裡,撫弄女兒的胸部兩至三分鐘,惟女兒要求看卡通片,並離開爸爸。其後嫲嫲們回來單位。 39.控罪三:於本年的農曆年初,嫲嫲與女兒回到沙田單位度宿。至年初五當日,即2012年1月17日的早上,女兒與7歲的繼妹正在房間內一同睡覺,女兒睡醒時,爸爸坐在床邊,爸爸起初以雙手抱著女兒,隨後以一隻手握著女兒的腰部,另一隻手則伸入女兒的T裇裡面,撫弄女兒的胸部,其後爸爸把手伸入女兒的褲內,撫弄女兒下體。 40.事後,女兒與繼妹商談「此事」,並當面要求爸爸不可再侵犯,爸爸親口答應,同日下午,繼母前來詢問女兒「此事」。 41.不知為何,一星期後,即2月3日,一位黎姑娘來電聯絡女兒,翌日(2月4日),嫲嫲陪同女兒,到沙田政府合署,面見黎姑娘。 42.因知嫲嫲愛錫爸爸,為免嫲嫲傷心,女兒起初保護爸爸,向黎姑娘說謊,稱爸爸只在一同玩樂時,不慎觸碰而已。 43.奈何,2月7日,女兒發覺繼妹已道出「真相」,故她只好向官方直言,在同日進行錄影會面。 44.在作任何判定前,本席已全面考慮所有證據、每句證供和陳詞,並已獨立分析個別控罪。 判決 45.既然辯方只斟酌有否侵犯,並無其他,而根據以上確立的事實,爸爸明顯地正「猥褻侵犯」女兒的私人敏感部位,本席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成功證明三項控罪,本席裁定被告人就:-
[1]欲見三控罪詳情,請看附件 [2]錄影證供:
[3]詳情請見以下第40和41段 [4]雖然辯方在盤問時亦無任何質疑 [5]因屬傳聞證供 [6]當然,辯方證供亦都同樣重要 [7]雖然現時法律並無「佐證」要求 [8]例如左手摸抑或右手摸,摸左胸先抑或右胸先,實際摸了兩分鐘或五分鐘 [9]當然舉證責任只在控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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