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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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5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5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6月27日上午10時47分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告同意在2012年3月21日下午2時許,被發現在大埔白石角樟樹灘村15號1樓,在該村屋地下外玻璃天台上站立對正1樓睡房之玻璃窗。其嘈雜聲響被住客發覺,原先緊閉之窗戶亦被打開。住戶大叫,被告於是逃跑,其後卻被警員截獲。 2.在盤問及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爬上該處打開窗戶打算進內盜竊,但被住客發覺並逃走,他自己亦在該村落居住。被告其後亦承認在較早前於2012年2月26日中午時分,在另一村屋(即12號1樓處),因看見1樓窗口打開,他於是沿水喉爬入該處,在室內盜去一部iPad。變賣後得3,500元,但現已花光。該住戶也確認當日回家後發現原先放在床邊櫃台的iPad不翼而飛。 3.被告現年31歲,過去有11項犯罪紀錄,包括藏毒及盜竊,最後在2008年10月因5項入屋犯法罪,總共判以48個月監禁,於2011年3月獲釋。 4.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於獲釋後曾從事冷氣技工工作,惜在冬季時沒有工作而失業。而與他關係密切的外婆當時更要進入老人院,被告希望可予以一些金錢上的支援才鋌而走險,干犯這些控罪。被告呈上求情信,對此事感到非常後悔及自責。鄧律師也指出,被告不但盡早坦白認罪,第一項控罪更是被告主動地揭露,否則亦難以被偵破,望兩罪可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控罪,牽涉住宅單位,一般均以3年為判刑起點。被告之前已干犯同類控罪多次,按法理應把判刑起點再作提高,以收阻嚇之用。但畢竟被告現在坦白承認控罪,更主動揭露另一宗所干犯之案件,因此本席認為兩罪可適當地仍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2年。兩案於不同時間、地點發生。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當中3個月可與首項分期執行。 6.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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