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振輝

Case No.HCCC 46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6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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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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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2年7月16日下午2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偉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煊明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5]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至 [4] 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Homosexual buggery with a man under 21)
  [6]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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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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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振輝被控六項控罪:三項「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a)條(控罪二、三及四);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上述《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一及控罪五);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控罪六)。

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控罪同埋同意案情之後,本席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承認嘅事實

被告承認嘅事實顯示喺案件關鍵時間,被告係一個年34歲嘅男子,而涉案嘅男童就係14歲。

佢哋喺2010年8月初,透過互聯網嘅聊天室認識,其後兩個人就透過MSN嘅messenger同埋電話聯絡,被告當時已經知悉X係一名14歲嘅男童。佢兩個相約喺2010年8月中見面,不久佢哋就同意發展情侶嘅關係。

控罪一

控罪一發生喺2010年8月28日,當時佢哋兩個人喺X嘅屋企,係X首先主動同被告接吻,其後兩人互相擁抱接吻,X隨後替被告口交,接住由被告替X手淫。

控罪二、三、四就喺2010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同X總共進行咗三次嘅肛交,全部喺被告屋企發生嘅。

控罪二就係第一次肛交,發生喺2010年9月初某日。被告同X擁抱接吻,互相替對方手淫、口交,最後被告同X肛交。

控罪三就係第二次肛交,發生喺2010年9月尾某一日。被告同X同樣擁抱接吻,然後X替被告口交、手淫,最後被告同X係肛交,同埋同時替X手淫。

控罪四最後一次肛交,就係2010年10月初某一日。被告先先替X手淫,然後X就替被告口交,最後被告同X肛交。

三次肛交嘅過程之中,被告都係冇使用安全套。

控罪五喇,就係大概喺2010年11月15日嘅下晝,被告車去咗X就讀嘅學校,接X放學。被告將架車駛咗去停車場入面,泊低,喺車廂入面兩個人就互相擁抱接吻,然後X就同被告口交。

咁2010年11月19號晚黑,當時X嘅媽媽就同X傾談緊,話點解X最近成績退步呢個話題嘅時候,X就同媽媽講,就話佢同一個34歲嘅男子喺網上認識,其後發展為情侶嘅關係,發生咗性行為。X嘅父母就喺第二日早上,就帶X去呢個警署報案嘅。

喺2011年4月25日,被告喺羅湖打算出境嘅時候,就畀警方拘捕。當晚警方就同被告會面,被告承認佢同X係為同性情侶,但係佢就話佢同X有互相擁抱接吻,佢就冇承認到話同X係有其他親密嘅行為。

就控罪六喇,就喺被告被捕嘅當晚,警方搜查被告位於上水嘅住所,撿取咗被告嘅桌面電腦。經過檢驗之下,發覺儲存咗喺個電腦入面有啲檔案,就有十五段係兒童色情物品嘅。影片內嘅兒童全部都係真人。嗰十五個影片嘅檔案內容就有以下嘅色情視像描畫:第一類嘅影片檔案就一個,內容就係描畫咗裸體嘅兒童作出咗帶色情成份嘅姿勢;第二類別嘅檔案就有六個,內容就係描畫咗裸體嘅兒童互相之間嘅性行為,或者係兒童單獨進行手淫;第三類影片檔案,七個,內容描畫咗裸體嘅兒童同成人之間一啲非侵入性嘅性行為;第四類嘅影片檔案,一個,內容就係描畫咗裸體嘅兒童同成人之間一啲侵入性嘅性行為,即係包括性交。

被告嘅背景同埋求情陳詞

被告而家36歲,未婚,被捕嘅時候無業,但係曾經任職臨時演員同埋藝人嘅助理,月入係約一萬鈫。

被告代表梁偉強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顯示佢有悔意,節省法庭嘅時間,亦都毋須X出庭作證。被告父親早逝,被告有年八十幾歲嘅祖母,喺保釋期間,被告盡孝道照顧年邁嘅祖母,被告嘅母親同埋家人、親屬,都非常之支持被告,希望法庭輕判被告,讓佢早日出獄,能夠多見祖母。

被告嘅媽媽、妹妹、姑姐、表妹同埋兩個朋友都寫信畀本席,替被告求情。本席唔打算將所有信件全部嘅內容讀出,基本上家人都係強調,被告喺保釋期間照顧祖母呢件事,而佢哋都指被告已經知錯,佢哋明白被告做錯咗事,係要接受懲罰,但係都要求本席輕判,等被告能夠有一個改過自新嘅機會。而被告嘅表妹就另外指出被告係點樣仗義助人;被告嘅朋友亦都指出,被告係點樣關心有需要嘅朋友。佢哋全部都係要求本席輕判嘅。

就非法進行性交嘅罪行,梁大律師就要求本席考慮兩個案例,一個就叫做Barry Summers,另一個就叫做Loke Yat。咁而佢另外亦指呢件案件其實情節同Barry Summers件案相近,佢亦都指有另外一宗案件亦都係類似嘅案件,係叫做周遠輝,但係嗰件案就比呢件案件嗰個案情係嚴重得多。

咁而梁大律師亦都接納,呢一類嘅罪行係冇量刑指引嘅,判刑係要依據案中嘅事實。不過,梁大律師就亦都接納,喺呢件案件,X嘅年齡係因為佢得14歲喇,同埋被告係同X進行肛交嘅時候冇使用到安全套,係加刑嘅因素。咁而梁大律師亦都指,控罪一至到控罪五係一連串嘅行為,咁要求本席係考慮將佢哋全部同期執行。

咁而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梁大律師就引述案例,做萬廣,佢指嗰件案件嘅指引適用喺呢件案件。咁梁大律師亦都強調,被告喺互聯網度下載有關兒童嘅色情檔案,而涉案嘅數目唔多,最嚴重嘅第四類就只有一個,而且被告只係自己睇,冇同人分享嘅。

咁喺梁大律師所講嘅案例,我都想略略提一提佢哋嘅內容。Barry Summers案件,被告人喺公廁度兜搭一個16歲嘅男童,其後佢同個男童肛交,咁有兩次肛交,其中一次個男童就係採取主動,咁男童以前係已經有同性戀行為嘅經驗。原審法官用三年半為量刑起點,上訴庭就裁定呢個起點冇咩嘢唔妥嘅地方。

而呢個Loke Yat嗰件案件嘅被告人就係涉及五項同性肛交同埋三項協助他人進行肛交罪,咁而被告就喺公園度兜搭13、14歲嘅男童,然後就請呢啲男童就去愉景灣,咁喺嗰度就同呢啲男童進行肛交,每次性交都係由呢一個被告採取主動,首先向呢啲男童係播放啲色情影帶咁帶嚟嘅。原審法官就係用9年為整體嘅量刑起點,判被告6年監禁。上訴庭就話,呢個量刑起點係明顯過重,恰當嘅每項量刑起點就應該係6年,咁因為被告認罪,所以4年。但係上訴庭亦都認為,其中控罪二至到八嘅刑期應該同期執行,但係其中嘅兩年就要同控罪一嘅4年分期執行,即係雖然最後上訴得直,個別嘅判刑有修改,但係整體刑期都仍然係冇變到,都係6年嘅監禁。

咁而周遠輝嘅案件的確真係比呢件案件嚴重得多,因為被告承認兩項同12、13歲嘅男童肛交,四項猥褻侵犯分別8歲、9歲、10歲、13歲嘅男童,有三項係製造兒童色情物品同埋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咁呢件案件原審法官最後判處被告人總共11年嘅監禁,上訴庭係冇作到干預嘅。

好喇,講番呢件案件。咁喺判刑之前,本席攞咗關於被告人嘅心理評估。咁根據懲教署一位臨床心理學家嘅報告書講,被告嘅悔意流於表面,被告係一個自我中心嘅人,對於自己嘅作為就採取一啲迴避嘅態度,對受害人就欠缺同情,未能夠充分洞悉佢本人嘅問題。現時就冇證據顯示被告有戀童傾向或者其他心理嘅病態,但係以被告本人採取嘅態度,唔能夠排除佢有呢一啲咁嘅傾向。而心理學家評估,被告重犯嘅機會就中等偏高,建議被告接受心理輔導,協助被告改善佢對受害者嘅同情心,同埋洞悉佢嘅問題。

梁大律師話畀本席聽,被告人唔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就佢重犯機會作出嗰個專業意見,認為佢只係屬中等,唔係中等偏高。咁但係喺本席作出查詢之後,梁大律師就係明確表示,辯方唔打算盤問呢一位臨床心理學家,亦都唔會傳召其他嘅臨床心理學家提出唔同嘅意見,即係基本上本席只係得呢一位臨床心理學家嘅意見。

咁梁大律師亦都重申,被告係好早認罪,有家人嘅支持,亦都係對家人,尤其係對祖母盡孝心,亦都提及到,被告本人係願意接受呢個心理嘅輔導,咁而要求本席係盡量喺可能範圍之內輕判。

判刑

首先控罪一同埋五呢兩項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以判10年監禁;而控罪二、三、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終身監禁。

被告當然有權選擇佢嘅性取向,如果佢同其他成年人喺雙方同意之下,私下(即係唔喺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嘅話,被告人係唔會犯罪嘅。但係呢個案件嘅問題就係在於被告同一個只係得14歲嘅男童進行猥褻行為,更加進行咗肛交。雖然涉案男童係願意同被告進行有關嘅行為,亦都睇嚟係相當之主動,但係法例係保護兒童,以免佢哋因為入世未深、年少無知,而作出咗唔成熟或者錯誤嘅決定。況且,被告嘅年紀大X一倍有多,唔可以話兩個人係兩小無猜、偷嘗禁果。被告嘅心智較X成熟,理應能夠控制私慾,唔應該與未成年嘅男童作出呢啲不當嘅行為。

雖然本席冇頒令索取就男童X因為呢件事件所受心理影響嘅報告書,但係本席認為,對一名年輕嘅男童而講,猥褻同埋肛交呢啲行為,對佢係有一定嘅影響。不過本席接納,冇證據顯示男童X受到嚴重嘅影響。不過,本席都要考慮到X嘅父母同埋家人就呢件事件嘅感受。

除咗X嘅年紀只得14歲呢個情節令案情嚴重之外,被告三次同X進行肛交都冇用到安全套,係另一項令到案情更加嚴重嘅因素。

被告其實係唔止一次侵犯呢一個男童X,因為佢喺2010年8月尾至到11月中呢段嘅期間,先後係兩次猥褻侵犯X同埋三次同X肛交。不過本席都留意到,被告係冇使用到不必要嘅暴力,亦都係冇利用話佢同X之間嘅關係,威逼利誘X嘅。

本席考慮咗所有案情 - 包括上述令到案情更加嚴重嘅因素、被告嘅背景、佢可能重犯嘅風險之後,本席就認為,就嗰兩項猥褻侵犯罪,每一項嘅量刑起點應該係18個月監禁,而就嗰三項同性肛交罪,每一項嘅恰當量刑起點係三年半。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嘅時間,亦都係以認罪嘅行動嚟表示悔意,雖然心理學家話佢嘅悔意流於表面,但係本席一定要接納,佢認罪亦都係一個表現悔意嘅行為,所以本席會畀被告人一般嘅三分一刑期扣減。

咁扣減之後嘅刑期,第一項控罪就12個月,第二項控罪兩年四個月,第三項控罪兩年四個月,第四項控罪兩年四個月,第五項控罪就係12個月。咁稍後先至會處理整體刑期嗰方面。

上訴庭係的確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喺萬廣財呢件案件畀咗量刑指引嘅:第一類就話,即係如果數量少嘅係第一類,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者罰款都可能係適合嘅,但係如果數量大或者刻畫嗰啲係非常之引人聯想嘅情況,咁就1個月至到6個月嘅監禁刑期係恰當;第二類,就呢一類,因為佢係比第一類嚴重,咁要視乎刻畫嗰個數量喇,判監去到9個月都係適合嘅;第三類,又係視乎數量,就監禁係由6個月至到12個月係恰當嘅;而第四類,就係最嚴重嘅,一般而言,判刑就係由12個月至到36個月。

咁被告管有嘅兒童色情物品呢一個罪行,涉案嘅色情物品總共十五個檔案,第一類最輕微同埋第四類最嚴重就係各一個,其他分別就係第二類就係六個,第三類就係七個。咁本席考慮咗--喺量刑嘅時候就係考慮咗色情物品嘅總數量同埋涉及嗰個色情成份,檔案中嘅兒童全部都係真人,咁被告就唔係佢拍攝嘅,佢喺個網上下載咗有關嘅檔案,亦都冇證據顯示,被告將呢啲嘅檔案畀其他人睇或者向其他人發放。本席認為,根據萬廣財定下嗰個量刑指引,第一類嗰個量刑應該就係1個月,第二類就3個月,第三類6個月,第四類12個月。咁但係當然,本席裁定係一項管有色情物品罪名成立,唔係四項,所以只係可以畀一個恰當嘅量刑 - 所以雖然本席分四個咁樣計咗出嚟,最後就認為12個月係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咁而經過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後,就呢個控罪就係8個月監禁。

整體刑期

咁到呢個階段,就真係要考慮整體刑期喇。本席就認為,首先就係將嗰全部性侵犯X嘅五項罪行考慮先,本席考慮咗成個案件嘅案情之後,就認為整體刑期應該係3年;咁而控罪六嘅性質就同嗰五項性侵犯嘅性質唔係咁同,就唔應該話全部同嗰3年嘅刑期係同期執行,咁本席考慮咗之後,就認為全部六項控罪恰當嘅整體刑期係三年四個月。

咁點樣去達至呢三年四個月呢?本席就要將啲刑期係有啲同期執行、分期執行咁做喇。

首先就每項嘅刑期先:控罪一,12個月;控罪二,兩年四個月;控罪三,兩年四個月;控罪四,兩年四個月;控罪五,12個月;控罪六,8個月。

控罪一同控罪五嘅刑期,大家都係12個月,嗰兩個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二、三、四 - 兩年四個月,嗰三個刑期全部亦都係同期執行。咁而控罪二、三、四嗰兩年四個月刑期,其中嘅兩年就要同控罪一同五嘅12個月分期執行,夾埋就係3年。另外,就控罪六嗰8個月,其中4個月要同上述嗰3年分期執行,咁就達至總刑期三年四個月呢一個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