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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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1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28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為一超級巿場的店務員。事發當天,當控方第一證人工作時,她看見上訴人從一貨架上取下一插座 (俗稱插蘇) 後,先把插座的包裝紙拆下丟在地上,接著再將插座放進褲袋內。控方第一證人將包裝紙拾起,並繼續監視上訴人。 3.及後,上訴人取了一盒橙汁往收銀處付款,但是他祇支付了橙汁的款項。控方第一證人於店外截停上訴人,後者從褲袋中取出插座,並聲稱該插座乃購自另一店舖「日本城」。 4.上訴人向到場拘捕他的警員聲稱,他早於半年前在上海街一電器店購得該插座。 辯方案情 5.上訴人謂他於案發前一年在上海街一店舖購買了兩個插座,之後一直存放在家中。於案發當天,他帶同其中一插座前往超級巿場,目的是以此作樣本,再配購多一個相同牌子及型號,但呎碼略小的插座。上訴人否認從貨架上取走屬於超級巿場的插座,他亦否認曾向控方第一證人講及有關插座乃購自「日本城」。 6.上訴人續稱他於案發前三年曾從此超級巿場購得一鹽焗雞,但當他享用後感屙嘔不適,故曾向該超級巿場投訴,經多番追討索償,他最終才成功取得賠款。上訴人相信是次事故乃超級巿場員工借故誣告他。 7.上訴人亦質疑超級巿場的閉路電視為何未能錄得他犯案的過程。 上訴理據 8.上訴的理據與初審的抗辯理由相同,都是指插座是上訴人從家中帶往超級巿場的,是次事件乃超級巿場職員誣捏而起。 討論 9.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已清楚講及他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原因:他認為上訴人聲稱從家中帶同包裝完好的插座前往超級巿場,但卻在超級巿場內拆掉包裝以便配購相同或類似產品這說法過於牽強;另外,裁判官亦不接納上訴人講及控方第一證人替超級巿場報復這說法。 10.裁判官有權作出上述的裁決。 11.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要求本席將插座送交政府化驗所化驗及呈上超級巿場的閉路電視以證明他沒有偷取插座等。在現有的刑事審訊制度下,這些都是上訴人應該在初審前準備的事情,故本席拒絕上訴人這等要求。至於閉路電視未有拍得上訴人犯案的過程,因沒有證據價值,控方亦沒有將之呈堂,這並無問題。但是,這並不表示上訴人並沒有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般盜取插座。 12.上訴人亦指審訊謄本其中結案陳詞的一段是捏造出來的,他根本從沒有講及這番說話。就此,本席重新聆聽當日上訴人所作的陳詞,錄音顯示上訴人的指控完全沒有根據。 13.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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