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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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上訴人分別於2011年8月12日及2011年9月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向裁判官提交申請,希望發出傳票,展開私人檢控的程序,但不獲裁判官准許。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774/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74/2011
&
HCMA 78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74號及78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KCPS 1/2011及KCPS 2/2011)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建忠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7月31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8月7日

判 決 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分別於2011年8月12日及2011年9月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向裁判官提交申請,希望發出傳票,展開私人檢控的程序,但不獲裁判官准許。

2.上訴人現就裁判官的決定,提出上訴。由於這兩宗上訴案件皆牽涉同一上訴人及同一類申請,而上訴人在兩宗上訴案件所依賴的上訴理由亦相同,本席會在此判決書一併處理這兩宗上訴。

3.簡單而言,上訴人是依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1)條向裁判官申請發出傳票。KCPS 1/2011是針對兩名警員,一名助理房屋事務經理及一名房屋署職員而申請的。傳票上列有三項指稱發生的罪行:控罪(1)涉及兩名警員於2011年7月30日「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控罪(2)及(3)則分別指控一名助理房屋事務經理及一名房屋署職員干犯相同的罪行。

4.KCPS 2/2011涉及2007年6月17日在香港大學發生的事情。控罪(1)指稱大學的一名保安員襲擊上訴人;控罪(2)指稱兩名警員「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控罪(3)指稱一名警員蓄意傷害上訴人;控罪(4)及(5)則分別指稱兩名不同警員「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5.裁判官考慮過兩宗案件的相關情況及上訴人的陳詞後,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6.《裁判官條例》第 8(1B)(b) 條訂明:

「…傳票可在裁判官或根據第 (1) 款獲授權的裁判法院人員未有考慮有關申訴或告發的情況下發出,但如裁判官確有考慮有關申訴或告發,則他可基於好的因由而拒發傳票。」

7.裁判官在考慮是否有「好的因由」時,可考慮有關告發的內容是否披露任何罪行,以及該罪行的所有元素是否存在,及是否正確合適(見TSUI Koon-wah v Principal Magistrate of Kowloon City Magistrates’ Court HCAL 81/2006,2006年9月12日,(未經彙編))。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於日期為2011年10月13日及2011年10月18日的「表格101」內所述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為:(1)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並不穩妥,犯了法律上的錯誤;(2)裁判官的決定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引致不公平聆訊;以及(3)裁判官對上訴人存有偏見。

9.上訴人在聆訊中又指裁判官並沒有充分審查上訴人所提交的證據,包括沒有觀看及查閱上訴人在申請傳票時呈遞的誓章所提及的光碟。上訴人亦批評裁判官不應以他未能提供涉案人的個人詳細資料而拒絕他的申請。

考慮

10.在KCPS 1/2011一案中,上訴人聲稱助理房屋事務經理拒絕提供閉路電視錄影帶及披露有關保安員的姓名,是意圖隱瞞保安員所干犯的罪行,因而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罪。但是,正如答辯人所指,「上訴人這方面的指控,並無任何實質證據支持。上訴人指責助理房屋事務經理存心妨礙有關的刑事調查,因而未能交出閉路電視錄影帶或拒絕提供該保安員姓名。實際上,到底有沒有這些閉路電視錄影帶的存在也是未知之數。屋邨並不是每一個位置均裝有閉路電視,以及並非每個角度或時段均拍攝得到。上訴人只是一廂情願地推測這些錄影帶存在,以及假定別人拒絕交出是存心妨礙他作出調查。上訴人的指控純屬他個人揣測,並無實質證據支持。」

11.另外,上訴人又指兩名警員就他被一名男性保安員襲擊及毆打一事不予追究而意圖隱瞞罪案的發生,但正如裁判官在「裁決書」中指出,接報到場協助調查的警員最終決定不作出跟進事件可以有很多原因,並不一定是意圖隱瞞罪案的發生。

12.在KCPS 2/2011一案中,雖然上訴人指稱保安員以兇惡的態度衝向他,令他恐慌會被襲擊,但正如裁判官在「裁決書」中指,單憑某人的表情,並不能證明該人懷有敵意,引致當事人受驚。上訴人的描述,純屬個人判斷,有關的指控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

13.至於上訴人指被警員襲擊,構成「傷人」的指控,上訴人亦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如醫學報告或任何證人供詞)證明上訴人身體受傷,他的指控只屬片面之詞。

14.其次,雖然上訴人指裁判官對他存有偏見,但有關謄本顯示,裁判官對上訴人提供多番協助,亦就上訴人要求押後聆訊等,一一配合及向上訴人作出解釋。由此可見,上訴人指裁判官對他存有偏見,並不能成立。

15.就上訴人指稱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他提交的證據這一點,本席留意到在KCPS 1/2011一案中,上訴人在誓章內所提及的錄音光碟,他已將有關內容在庭上向裁判官作出撮要(見上訴宗卷第10至第11頁及第22頁K至第23頁T)。

16.而在KCPS 2/2011一案中,裁判官在2011年9月30日的聆訊中,已提醒上訴人要將光碟的內容撮要,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考慮。裁判官並將案件押後數天以讓上訴人預備有關資料(見上訴宗卷第24頁A至第25頁U)。最終,有關聆訊於2011年10月6日進行,而上訴人亦提交了新的誓章。本席留意到雖然上訴人在2011年10月6日的誓章內提及有一視像光碟可顯示他被襲的情形,但傳票上所指稱罪行發生的日期是2007年6月17日,而謄本則顯示上訴人聲稱光碟的攝錄日期是2010年或2011年(見上訴宗卷第25頁H至I)。換言之,有關光碟似乎與上訴人要求發出的傳票所載的襲擊控罪無關。

17.無論如何,綜合以上所述,裁判官顯然並非如上訴人所講,是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呈交的證據而作出決定。

18.至於上訴人指他作為普通市民,根本不能獲得涉案人的個人詳細資料這點,本席認為這並不是裁判官的裁決重點。正如前述,裁判官主要是基於上訴人所提的案情,根本並不足以構成有關罪行,而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結論

19.綜觀所有相關情況,本席認為裁判官的決定合情合理,本席並無基礎作出干預。整體而言,上訴人的這兩宗上訴,並無理據支持,本席駁回有關上訴。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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