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德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2/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rch 2012.
1. 上訴人梁德健於2011年12月28日於本席席前承認下述兩項控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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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4819號) ----------------------------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梁德健於2011年12月28日於本席席前承認下述兩項控罪,即:
控罪 2.上訴人在當值律師代表下確認了控方的案情撮要,其內容如下:
求情 3.當值律師在求情時指出,上訴人24 歲,沒有刑事記錄,未婚、無業、以前曾在厨房工作;父母親都已年過 60,均有患病,他依靠領取綜援過活,犯案原因主要都是因為經濟問題。 4.在聽取求情後,裁判官判共12個月的監禁。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進行上訴。他在上訴文件中投訴指刑期過長。 討論 6.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裡討論了上訴庭在AG v Lui Kam Chi AR1 of 1993的判詞。上訴庭指出,一名無案底又無特別求情因素而爆竊住宅單位的上訴人之量刑起點應為3 年,而爆竊商業單位的量刑起點則為兩年半。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只涉及企圖爆竊,故其罪行並未完成,因此會以18 個月為量刑起點,又由於上訴人認罪,故可得3 份之 1的扣減,即是監禁12 個月。次項控罪的刑期是4 個月,因兩罪屬同一事件,故裁判官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7.原則上,裁判官應將第2項的4個也減去3份之1來作計算,但因同期執行的命令,整體判刑方面沒有對上訴人構成不公平。 8.答辯人認為裁判官的判決正確,刑期基準也有案例支持,12個月的監禁並非過重。 9.本席接納答辯人的觀點:本案的刑期基準合乎原則,量刑恰當,沒有明顯過重的問題。 結果 1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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