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錦鵬

Case No.HCMA 83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3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8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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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謝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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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7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7月17日

判案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最主要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在肇事迴旋處外圈以時速大約30至40公里行駛。證供上顯示當日天氣良好,視野清晰,路面乾爽。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第一眼見上訴人駕駛著黑色私家車以時速30至40公里在中圈行駛,並與控方第一證人的銀色私家車平排。其後當銀色車的車頭大約在黑色車的左車頭至左中間位置時,黑色車突然向左切入外圈,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剎車及扭左以避開碰撞,當時也有響號,但也避免不了而發生碰撞。碰撞後,控方第一證人的車亦前行少許後才停下,控方證物P4可見到停車的位置。而兩車的碰觸點也可以在相片中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他熟悉該條路道。

3.上訴人的證供指出當時在肇事迴旋處中圈大約以時速20 公里行駛,他指出在前面及外圈均沒有車輛行駛,因此他就亮起指揮燈、望倒後鏡、轉身望過膊頭。上訴人指出他見到外圈沒有車輛,將車速從20公里減至5公里切入外圈,切入其間聽到有一聲響按聲,但當時已經發生了碰撞,而碰撞力度只屬輕微。上訴人的證供指出兩車相撞之後立即停定,他聲稱在整個切線的過程中是完全看不見銀色私家車,他第一眼見到銀色私家車是在碰撞後。

4.裁判法官聽了各方證人之證供後作出一個分析,這是一個典型一對一的案件,因此裁判法官要分析各證人之口供而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決。

5.審訊時,裁判法官有提醒自己在考慮上訴人的犯案傾向性和可信性時,要記著上訴人沒有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裁判法官主要分析控方第一證人口供時,認為雖然證人在細節上不清楚,但他在口供內關鍵的事實是很清晰的。關於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有否責任去作出禮讓切線這一點,裁判法官考慮過適當的案例之後,認為原先行駛的車輛應享有原先優先使用權,切線的車輛必須在安全及不影響原先行駛的車輛的情況下才可切線,即使亮起指揮燈亦不代表自動獲得授權切線。最後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合情理,亦自相矛盾。因為上訴人說他在事發時中圈和外圈均是沒有其他車輛,裁判法官的主要疑問是為何上訴人要將車速從20公里減慢至5公里。而迴旋處行車時速可達50公里,如果當時沒有其他車輛,為何上訴人要將車速減至5公里。

6.另外,上訴人亦說第一次見到銀色車私家車是在碰撞發生後,他指銀色車私家車是在急速的情況下來到面前。而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在警方到達之後,警方指示控方第一證人將銀色私家車後退,但控方第一證人卻說做不到而要他父親代勞。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從來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以上的斷言。最終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誠實地敍述了當時的情況,裁判法官認為當時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屬於不小心駕駛,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7.在上訴時,周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主要是批評裁判法官在衡量究竟上訴人是否有不小心駕駛時,沒有將控方第一證人在迴旋處外圈路面行走的情況及不依照《道路使用者手冊》的因素考慮在內,因而造成定罪不安穩。正如林律師所指,該手冊只是建議在外圈的車輪應盡量禮讓在中圈想切線至外圈的駕駛者,並不是必須禮讓給該駕駛者。本席多次留意到往往在迴旋處上有很多駕駛者以為亮了指揮燈便可享有優先切線權,而在行車線上的駕駛者必然要禮讓給亮了指揮燈的駕駛者,這一點是錯誤的。因為正如裁判法官所說一位行駛在外圈的駕駛者是絕對有優先權,而內圈駕駛者即使亮了指揮燈亦不代表自動獲授權切出,要視乎當時情況及不妨礙在外圈行駛車輛的人士才可切出。因此本席不認同周律師的上訴理由。

8.第二項上訴理由是關於裁判法官在衡量上訴人是否有不小心駕駛時,沒有足夠正確地考慮和處理路道使用者手冊的禮讓問題。本席剛才亦已處理這點。

9.第三項上訴理由指裁判官沒有足夠理據下錯誤地處理和拒絕考慮上訴人在事實的證供造成定罪不穩妥。本席剛才亦提過裁判法官已分析過上訴人的證供,已解釋了裁判法官為何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

10.就第一項上訴理由,值得一提的是周律師批評說控方第一證人由右線駛入迴旋處沿右線行駛,裁判官沒有考慮和顧及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方面是違反了道路使用者的手冊。但正如林律師所指,裁判法官是沒有在這一方面的事項的證供,而且辯方在結案陳詞時亦沒有就這方面作任何的陳詞,因此在這階段上訴人指出第一項上訴理由是不適宜的。本席同意林律師指出在審訊期間上訴人是有大律師代表,如果這點是重要的,辯方律師應在該階段指出來。最後本席要強調一點就是道路使用者手冊只是向駕駛者提供一個建議,如林律師說這不是一個規定,最重要是視乎當時道路上的情況。本席看不到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陳彭律師行轉聘周錫綸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