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林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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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0年第15898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26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6月26日 判 決 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干擾港鐵列車車門」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上訴人申請訟費,但被裁判官拒絕。 2.現上訴人就有關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在審訊時,主要依賴目擊事件的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及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然而,裁判官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對事件的描述是「莫名其妙」,而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卻並無清楚攝錄到上訴人用他當時所携帶的膠袋阻礙車門這一環節(見上訴宗卷第13頁L至T)。裁判官最終因此裁定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出庭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訟費 5.裁判官在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時指出:
6.在這宗上訴聆訊中,代表答辯一方的陳大為大律師依賴HKSAR v Li Siu Tong & Others, HCMA 547/2000, 2000年10月20日,(未經彙編)一案指出,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是屬於與控罪有直接關連的周邊行為,上訴人因而自招嫌疑,應該被拒訟費。 考慮 7.訟費的判處屬裁判官行使的酌情權,上訴法庭一般不會作出干預。然而,裁判官在本案中所指,上訴人自招嫌疑的行為實有很大的商榷之處。當裁判官裁定她未能滿意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及當裁判官認同,有關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攝錄控罪的主要元素,即沒有攝錄上訴人利用膠袋干擾列車車門,則明顯地,究竟上訴人的膠袋是因何會被夾於車門之中,便成為沒有答案或起碼是沒有肯定答案的議題。換言之,上訴人的膠袋可能是因意外或其他原因被夾,而非由於上訴人以膠袋干擾車門所致。既然如此,則上訴人後來一邊拿著膠袋,一邊隨列車奔跑的行為,便可謂與干擾車門這一控罪無關。正如裁判官在作出口頭裁決時指出:
8.故此,在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罪名不成立後,上訴人的有關行為便可以是純粹因為他的膠袋被夾,而他掛心袋內的財物而作出的行為。這與上訴人是否曾作出干擾車門的行為並無任何必然關係。 9.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並不認同陳大律師的陳詞。本案的案情與Li Siu Tong一案的案情,並不可相提並論。 結論 10.由於本席認為裁判官錯誤行使其酌情權,而由於本案中並無特別原因令致上訴人應被拒絕訟費,本席因此判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他可獲得這宗上訴及審訊時的訟費。
答辯人:由文禮利律師行轉聘陳大為大律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