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慨俠

Case No.HCMA 44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4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4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1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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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慨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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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8月1日
判案日期:2012年8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他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千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1年8月6日,約22:22時,控方第一證人余碧娟女士駕駛登記編號EC1883的私家車沿吐露港公路左一線向大埔方向行駛,時速約40至50公里。

3.當她到達駿景園近馬場附近的里程碑90B位置時,在左二線由上訴人駕駛的登記編號LS6584的私家車,沒有打指揮燈,突然切入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控方第一證人馬上向左邊扭軚,但仍與這私家車相撞。

4.碰撞後,控方第一證人見左二線有三輛車停下。她也看見上訴人的車移動,將斜擺成45度角的車身移正。

5.當日天色晴朗,路面暢順,視野清晰,有街燈照明及路面一般而沒有濕滑。案發現場有三條行車線,但左三線,即快線,封了路。

辯方案情

6.上訴人稱他駛到沙田馬場對開時有「雪糕筒」的擺設,但沒有明顯的燈指示修路。他的速度沒有超越該處每小時80公里的限速。

7.上訴人到達案發現場時見到在他同一行車線前面的車緊急煞車,所以他以一個適當的速度慢駛和煞車。與此同時,他從倒後鏡見到他的車後有強烈的閃燈及聽到響號聲和不尋常的煞車聲。在顧及他前後的車輛後,上訴人認為如果他當時停車的話,很有機會被後面的車撞到及被前面的車擋著,因而令他及與他同車的太太困在車內。

8.上訴人指他當時有足夠的時間把車煞停,但為了避免被撞,於是把車扭到左一線。他當時從倒後鏡見到左一線有燈光,但他認為有足夠的時間讓他轉換行車線。當他扭到左一線後,在左一線由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車亦駛到,並越過他的車,但該車的車身與他的車發生碰撞。

9.上訴人指事件起因是左二線有工程車沒有依照安全指引駛入地盤,導致尾隨工程車的一輛車及這輛車之後的控方第二證人急煞車。停車後,控方第二證人的車被從後而來的車撞著。上訴人是見到這情況才在安全情況下切到左一線,只是控方第一證人車速太高未能及時停下才撞著他的車。上訴人否認碰撞後移動他的汽車。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稱暫委裁判官(「裁判官」)錯誤地不理會整件事故是因為進行高速公路工程時,沒有遵守安全守則做成的。他也指裁判官偏袒控方第一證人。

11.他於第一次審訊時因高血壓未能出庭而被裁判官發出手令拘捕他。他曾投訴這裁判官,因而令這裁判官不公正地審訊案件。

12.上訴人亦重覆他當時有足夠時間把車停下,只是因為他後面的車閃燈響號,他才切線避免他的汽車從後被撞,令他及妻子被困車內。

討論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確實指毋須裁定上訴人所指的工程車有否不依安全守則駛入地盤。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裁判官的做法並沒犯錯。就算真的有這事發生,尾隨工程車的車輛的司機包括上訴人是否有不小心駕駛明顯地與工程車的駕駛態度無關及是獨立的議題。上訴人這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4.至於上訴人指裁判官偏袒控方第一證人及因他曾投訴裁判官而令裁判官不公正地審訊本案,是完全沒有證據及對裁判官極其不公平的指控。從裁斷陳述書可以看出,裁判官是以很公正和持平的態度處理本案。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有任何偏私或對上訴人報復的地方。上訴人的這個上訴理由是完全沒有理據的。

15.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指出他因何把車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這正正也是他在原審時所提出的辯護理由。裁判官也很詳細地把這辯護理由在裁斷陳述書中道出,並且包括控方就這方面向上訴人盤問的細節。

16.裁判官最後認為上訴人就切線時有沒有打指揮燈這個環節,態度廻避和含糊,於是不接納上訴人是在與左一線的車輛有足夠的距離下切線。裁判官並概括地指上訴人是不誠實和不可靠的證人及不接納他的證供。

17.裁判官在事實裁定過程中必須細心評估和考慮案中的所有證供,及就證供分歧或矛盾的地方加以處理。雖然作為專業的法官他毋須將所有他考慮過的事項及他考慮的過程鉅細無遺地道出,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事實爭拗,裁判官必須明確指出他所作的裁定及其理由。

18.在本案中上訴人聲稱他有足夠空間把車停下,只是為了避免被從後而來的車所撞,才在安全情況下切線。裁判官已裁定他沒有確保有足夠的空間就轉線,但卻沒有特地就他是否有足夠空間停車及是否因為避免被後車所撞才轉線作出裁決。雖然裁判官慨括地指上訴人非誠實可靠及不接納他的證供,本席認為這並不足夠。這兩點是上訴人的辯護理由中的重要事項。在此情況下,裁判官應在裁斷陳述書中清楚地顯示出他已就這兩點是否事實作出深入的考慮,並應明確地道出其結論及原因。

19.裁判官既然特別地處理上訴人是否有足夠的空間才轉線這一議題,他也應同樣地處理這兩點。裁判官在判斷陳述書沒有這樣做,令人不知道他有否就它們可否構成上訴人的免責辯護理由作出考慮。本席認為這導致定罪有不穩妥的地方,因此裁定上訴得值,定罪及刑罰撤銷。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