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幼玲 對 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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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1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1年第831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7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8月20日 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蘇惠德審裁官判她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申索人向被告人購買了兩份保單,分別是「生命利多保」人壽保險及「豐庫錦囊」5年計劃保險。 3.「豐庫錦囊」是一份具有儲蓄成份的保單。在此保單到期時,被告人向申索人退還了她的供款及支付了有關的利息,而與訟雙方對這份保單沒有任何的爭議。 4.本案的爭議涉及另一張保單:「生命利多保」人壽保險。根據這份保單的書面內容,這並非一份擁有儲蓄成份的人壽保險保單。可是,申索人聲稱,被告人的保險代理員向她誤導,指這亦是一份擁有儲蓄成份的保單。關於這份保單,她已供款5年,年費$11,102,連利息在內,申索人指這份保單的價值應為$62,000。減去終止保單時被告人已退回的 $15,604.04,尚餘欠款約$47,396。連同利息損失及精神困擾的賠償,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超過 $50,000,但放棄餘額。 5.在審訊時,申索人親自作供。被告人則傳召職員劉小姐出庭作供。雖然劉小姐並非處理申索人保險的保險代理,她向法庭解釋被告人一貫的行政運作情況。 6.聆聽過她們的證供後,審裁官從各文件上的記錄,裁定申索人不可能不知購買的是人壽保險或保單,而申索人不可能相信那是純粹儲蓄的產品,而申索人聲稱的誤導或失實陳述並不成立。 7.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第28(1)條的內容,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審裁處司法管轄範圍的問題,方可提出上訴。 8.因為審裁官的決定全是涉及事實的裁決,而審裁官的裁決亦有足夠的理據支持,故此,申索人不可針對審裁官的裁決提出上訴。本席遂否決申索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