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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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0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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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案情方面已經由控方讀出,我唔重複。簡單講,受害人係被告嘅丈夫,事發時熟睡,卻被被告以火水淋濕,再點火,結果頭、頸、上身同上肢均被燒傷,覆蓋全身皮膚共二十一個百分點。不幸中嘅大幸係受害人嘅活動仍然自如,面部亦未至毀容,不過根據相片判斷,其他地方就肯定會有疤痕,係旁人一眼就會見到嘅外露部分。 3.被告現年65歲,大陸出生,小二教育程度,58年嚟香港之後做過幾份藍領工作,67年與受害人結婚,育有嘅四名子女均已長大離家。此外,佢喺90年有一項普通襲擊嘅前科。遠至68年開始又已經開始有精神病,簡單嚟講就有妄想症,喺冇證據下,固執地認為丈夫對佢不忠不特止,仲認為丈夫向佢下毒。事實上,佢認為街上嘅行人都會講佢壞話,諸如此類。被告不但試過以不同方式自殺,而且會有暴力舉動。最後,我席前有兩名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同時指出,被告對自己嘅活躍病情不自覺及不願意配合治療,對佢丈夫及公眾安全有即時及明顯,甚至高度威脅,仲難以預計佢嘅治癒機會。事實上,喺會見其中一個醫生嗰時,被告仲請醫生協助佢將丈夫殺死,可見被告嘅病情嚴重。 4.面對上面嘅診斷,律師喺求情嗰時主要係話希望--主要係話上述嘅報告已經有五個月嘅歷史,法庭係咪應該攞取更加近期嘅報告先決定係判刑,定係有期或者無期嘅入院令,然而我唔認為有咁嘅需要,因為就算被告有進步,亦可能係一直收押喺小欖精神病中心嘅後果,反正我亦唔認為醫生會因為呢啲進展,而改變佢哋最初嘅意見,由佢哋嘅--由最初嘅無期入院令改變為另一個建議。 5.有鑒於被告嘅精神狀態,我認為最適合嘅刑罰都係根據上述兩位醫生嘅建議,依《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處被告一項冇限期嘅入院令,地方係小欖,一個醫生聲明已經為被告準備好嘅治療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