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曼生 對 陳應基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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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02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202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HCMP 124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124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8月6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8月6日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兩位被告人 (陳應基先生及熊倩儀女士) 不滿本席在2012年5月30日在本案中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兩位被告人要求法庭頒下命令,暫緩執行有關的裁決。 2.法庭在過往的案例中已經多次重申,上訴單一並非是暫緩執行判決的理由。法庭不應剝奪勝訴一方在裁決中所得到的利益,從而頒下暫緩執行判決的命令。可是,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是否頒下暫緩執行判決的命令。在考慮是否行使有關的權力時,法庭將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上訴成功的機會,及是否頒下暫緩執行令對雙方的影響。 3.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否決有關的申請,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首先,本席所作出的裁決主要是關乎事實的裁決。根據以往的案例,上訴庭一般不會推翻原審法官關於事實的裁決。在此情況下,本席看不見被告人上訴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4.第二,法庭將會考慮是否頒下暫緩執行令對與訟雙方的影響。可是,兩位被告人沒有在誓章中列出執行裁決對他們的影響。在本聆訊中,被告人向法庭提出,假如原告人執行裁決,而最後他們上訴獲判勝訴,這樣會造成對他們不利的影響。可是,法庭不可以考慮這些在庭上提出的理由,因為兩位被告人沒有在他們的誓章中詳細列出原告人執行裁決對他們的影響。故此,這並非法庭應該考慮的因素。再者,被告人亦不能提出任何證據,即使原告人執行裁決後,他們即使上訴成功,他們要求原告人退還款項有甚麼特別困難的地方。在此情況下,本席否決兩位被告人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有關被告人須向方曼生先生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案件編號2006年第2021號 原告人: 由張因純,葉健民律師行轉聘Mr Joseph Vaughan大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高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1246號 原申索被告人/反申索原告人: 由張因純,葉健民律師行轉Mr Joseph Vaughan大律師代表。 反申索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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