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曼生 對 陳應基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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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02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202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HCMP 124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124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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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更改臨時訟費命令的申請。 2.方曼生先生在兩件案件中勝訴。本席早前已經頒下臨時命令,方先生可以取得兩件案件的訟費。現方先生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以彌償基準評估有關的訟費。 3.代表方先生的大律師向法庭指出,陳應基先生及熊倩儀女士及她的母親的證供明顯不可信。再者,陳先生及熊小姐拖欠方先生款項多年,最後把有關的物業轉讓給熊小姐的母親的公司,企圖逃避債項。故此,訟費應以彌償基準評估。 4.本席並不接納方先生的申請。首先,本案與一般的案件沒有分別,法庭以相對可能性衡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的基準下評估證供,最後認為方先生的證供可信。本席認為這個因素,不足以令法庭頒下以較高基準評估訟費的命令。 5.第二,方先生指陳先生及熊小姐拖欠款項多年,可是方先生在這方面亦需要負上某部份的責任。假如他着緊拖欠的款項,他應該早早採取有關的法律行動。再者,他身為一位律師,亦應該以較嚴緊的方式保障他的利益,包括要求陳先生及熊小姐簽署一份字眼嚴緊的按揭文件,並把有關的按揭文件早早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可是方先生並沒有這樣做。假如他採取了以上的行動,陳先生及熊小姐亦不能拖欠有關的款項多年,或依賴案件中他們所提出的抗辯理由。 6.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方先生沒有足夠的理據,要求法庭更改較早時的臨時命令。本席現把臨時的命令改為正式的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2006年第2021號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1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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