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 對 何

Case No.HCMP 14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4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2年第145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家事法庭離婚共同申請2007年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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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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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日期: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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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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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第一申請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杰民2012 年1 月16 日的判決書提出逾期上訴許可。  勞法官已經在2012 年6 月19 日拒絕給予許可。

2.勞法官就雙方要求對方提供經濟給養及物業財產分配及兩人的兩名女兒的贍養費申請作出判決。勞法官在判案書上詳細分析兩人的財政狀況,這是一項有關事實的裁決。

3.第一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理據證明有關的裁決是錯誤的。本庭認為第一申請人未能符合獲得上訴許可的條件,即他的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需要給予許可。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

4.本庭同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頒令第一申請人不得根據第2A(7) 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