喩保羅 對 高勝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港灣安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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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周至偉暫委審裁官在2012年6月27日在本案中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9/2012
Court
HCLA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9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11年第2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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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喩保羅 (YU PO LO)  
(上訴人)    

被告人 高勝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港灣安老院  
(答辯人) (GLORY WIN GROUP LIMITED TRADING AS KONG WAN CARE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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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8月22日
裁決書日期: 2012年8月24日

裁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周至偉暫委審裁官在2012年6月27日在本案中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申索人自2007年8月3日起以書面合約受聘於被告公司任職廚師至2011年5月3日。

3.申索人在2011年3月8日扭傷腰部,經醫生診斷後獲發3月9日至3月23日的病假證明,不過申索人在3月22日主動復工並以書面確認可以上班。

4.被告公司向申索人支付有關的疾病津貼,亦在2011年3月21日向勞工處呈報申索人的工傷。

5.申索人與被告公司的僱傭關係在2011年5月3日終止。

6.申索人指他是遭被告公司解僱。被告公司則指申索人是自我辭職。

7.申索人一直與被告公司並未就其工傷達成任何和解協議。

8.申索人離職後,在2011年8月11日才就其工傷到醫院作判傷。

9.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在2011年8月19日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6F條發出評估證明書。申索人由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獲判定為0%。

10.申索人要求覆核,根據第16G(3)條的覆檢評估證明書在2012年5月30日發出。經覆核後,申索人由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仍獲判定為0%。

11.申索人指被告公司在未判傷前將其不合理解僱,按《僱傭條例》追討第32O條下的終止僱傭金及第32P條規定下的補償。

12.聆聽過與訟雙方的證供後,審裁官接納申索人在未判傷前遭不合理解僱,故此裁定申索人就第32O的終止僱傭金及第32P條下的賠償申索得直。

13.申索人沒有爭議審裁官這方面的裁決。可是他不滿賠償的金額,要求提出上訴。

14.與訟雙方沒有爭議終止僱傭金的計算方法。申索人只是不滿第32P條下的賠償金額。

15.在計算第32P條下的賠償金額時,審裁官引用了正確的法律原則(見2012年8月9日裁斷理由書第30至33段的內容)。

16.在評估賠償金額時,審裁官作了以下關於事實的裁決:

(一)  申索人在2011年3月8日的工傷意外後已經完全康復;

(二)  2011年3月8日的工傷與他在解僱後沒有新工作,並無重要關係;及

(三)  申索人未有因3月8日的工傷而永久喪失任何賺取收入的能力。

17.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因為年紀的問題,可能需要多一點的時間才可找到新的工作。但基於他的事實裁決,審裁官認為申索人未有因是次工傷,永久喪失任何賺取收入的能力,亦認為申索人未有新的工作與是次工傷無重大關係。其後以上因素及申索人的背景情況,審裁官認為給予相當於他2個月的薪金作為補償屬合理。

18.在評估有關的賠償金額時,審裁官參考了Ngan Yu Chiu v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td (HCLA 29/2008)的案例。本席認同審裁官的分析,本案的事實與該案的事實明顯不同,故此該案例在本案並非適用。

19.本席認為審裁官在評估第32P條的賠償金額過程中,沒有犯了任何關乎法律或事實裁斷的錯誤。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